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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7月0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分红险里找到执行线索
贵州石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加强监督
丁艳红 徐芸

  本报讯(记者丁艳红 通讯员徐芸)“拿到50多万元案件执行款后,我暂时不再为资金发愁了,批发部也走出了经营困境。”近日,个体工商户李女士来到贵州省石阡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谌尧反馈拿到执行款后的经营近况。

  李女士在石阡县经营一家建筑模板批发部。2023年6月,该批发部因与他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将对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某劳务公司支付该批发部货款66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何某、唐某、刘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因劳务公司等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4年2月,该批发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刘某名下有存款2万余元,何某购买有多份商业保险,何某、唐某、刘某名下有车辆及商品房。因车辆及商品房有抵押贷款或属于轮候查封,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法院仅扣划了刘某的银行存款。2024年8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4月,石阡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中法院可能存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遂依职权进行调查。

  “我在石阡县经商已有16年,为给劳务公司供货,购货款绝大部分都是我借贷而来。虽然判决生效了,但一直没有被履行,现在经营陷入了困难。”检察官走访调查时,李女士无奈地说。

  通过调阅卷宗并经进一步核实,检察官发现,何某购有的90余万元商业保险中,有50余万元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有投资、理财等财产性权利属性。根据有关规定,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其责任财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检察官介绍,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查明了被执行人购有多份商业保险,但忽略了分红型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可供执行财产范畴,未深入调查核实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月19日,该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对何某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予以执行。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查实何某购买相关保险保单现金价值为55.68万元。随后,法院将相关款项扣划至执行案款专户,并发放给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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