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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有效应对当庭翻供
祝军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于庭审现场翻供的情形时有发生。被告人庭审翻供的动因,大致基于趋利避害心理,或当下证据体系薄弱存在翻供可能,或是将翻供作为辩护策略。无论是何种原因,倘若公诉人未能做好充分准备,就容易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进而影响指控犯罪效果。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之后,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之后又当庭翻供的,不但会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还会加大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难度。

  针对上述情形,公诉人必须坚守客观公正原则,积极履行指控、证明责任,持续提升庭审现场指控犯罪的能力和应对翻供的水平。对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简要分析公诉人在遵循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的基础上,如何系统地构建防范与应对庭审翻供的策略。

  一要依法精确开展审查,扎实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公诉人应全面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让存在问题或者有疑点的证据、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环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的审查不应过度依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因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属于主观言词证据,翻供往往主要针对主观性证据,而依法获取的客观性证据,被告人一般无法否认。依法调取的客观性证据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不可变更。所以,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充分运用监督措施与补充侦查手段,重视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例如,针对借助被告人有罪供述获取的客观性证据,要着重进行收集与固定。此类证据在庭审环节具有较高价值,公诉人可通过建立详细证据审查清单,逐一核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开展补充侦查时,需明确侦查方向与重点,对关键证据缺失或存疑部分,依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而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客观对待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多会依据被害人报案陈述的事实来确定侦查取证的方向。倘若存在被害人在报案时说谎或者隐瞒重要细节的情形,会直接影响侦查人员取证的准确性。基于此,公诉人更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辩解,处理过程中,要依据严谨的法律程序和专业调查方法分析排查这些辩解。首先,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全面性要求涵盖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细致性则体现在对证据细节的深入探究,如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其次,证据之间彼此关联印证。这就需要公诉人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体系,分析不同证据间的关联性。例如,证人证言与物证之间是否相互印证,书证中的时间、地点等要素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只有这样,才能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辩解权利的基础上,确保司法公正。

  三要强化内部融合履职,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检察机关依法承担对看守所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在此过程中,公诉人与驻所检察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公诉人履职时,需加强与驻所检察人员的协作,确保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教育工作落实到位。在律师会见监督方面,做到依法、有效。例如,针对零口供案件或供述反复的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应及时与驻所检察人员沟通,建议提示监管人员科学合理安排监号人员,尽可能降低教唆翻供情况出现的概率。驻所检察人员在依法维护律师会见权的同时,也需结合具体情形,向律师阐明违规传递物品、捎话、带信等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这一系列举措,有助于保障司法办案公正、有序进行,也能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内部融合履职的积极意义。

  四要强化提升公诉人的职业素养和指控犯罪能力。公诉人需强化自身心理素质。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翻供时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受到干扰。公诉人应具备从被告人供述中敏锐察觉其自相矛盾之处及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的能力,以此找寻突破点。同时,要提升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判断其主观意图的能力。例如在诈骗案件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经常辩称其无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此时公诉人可依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反驳,如存在钱财到手后用于赌博、挥霍或者携款潜逃等行为,以此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有效防范与应对庭审翻供是公诉人核心能力的重要体现。防范为基础,应对是重点,能力作保障。公诉人需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在法治框架内依法积极履职,持续提升应对复杂庭审状况的能力。凭借扎实的工作与有力的指控,高效化解翻供风险,真正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

  (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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