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长期坚持好贯彻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积极履行“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职责,该严则严,当宽则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
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是前提。一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无论是定罪或是量刑,均需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严重犯罪要依法从严,对轻微犯罪要依法从宽,既不能以“宽”的名义法外从轻,也不能以“严”为由法外加重,保证处罚范围与程度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刑法对定罪量刑方面的从严、从宽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适用不同的罪名和法定刑,以及自首、主犯从犯等相关量刑情节。在刑诉法层面,也有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义,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依法加强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同时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确保从实体到程序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是刑事办案的重要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量刑的轻重要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以及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因此,检察人员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重视罪责刑的对应关系,宽与严的衡量必须与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等主客观因素相匹配。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法律为准绳裁量刑罚,既要避免因过度强调“宽”而轻纵犯罪,也要防止因片面追求“严”而苛责过甚,确保每一起案件定性准确,给出的量刑建议宽严适当,以此实现刑罚的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要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在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判断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适用从宽或从严,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要考虑人民群众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人民群众对案件办理有最朴素的价值认知,这种价值认知来源于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公众的生活阅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始终坚持“三个善于”,既要依法办案,不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追求,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意法律解释的结论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与社会公众的实际感受相违背。
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是关键。一要做到严和宽两手抓。“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做到严和宽两手抓。具体到个案中,办理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行的恶劣程度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坚持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一方面,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邪教犯罪、重大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必须坚持严的一手不放松,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对于犯罪情节虽然较轻,但是犯罪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也要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宽的作用,促进犯罪治理、社会治理,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规范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做到当宽则宽,严格把握从宽界限,保证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二要注重宽与严的辩证统一。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既要通过“严”保障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服务平安社会建设,又要通过“宽”释放司法的温度和善意。宽与严辩证统一、相济互补共同提升犯罪治理质效。办理轻罪案件中,通过对犯罪的从宽处理,修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同时,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律从宽,若行为人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也要依法从严处理。办理重罪案件时,通过从严惩处保障公共安全,从反方向加强社会公众对轻罪案件从宽处理的认同度。与此同时,办理重罪案件时若存在从轻处理的情形,也要依法从“宽”。如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并不是一概不加区分地适用最严厉的刑罚,若犯罪分子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处刑罚时应当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三要深刻把握犯罪形势的变化。“宽”和“严”的平衡应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对犯罪态势、社会情势和个体境遇灵活把握,即所谓“宽严审势”。一方面,因时因地而异。我国古代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说法,刑罚的轻重随着犯罪态势的变化产生不同。近年来,我国轻微犯罪案件比例、轻刑率明显上升。相比重罪案件,大多数轻罪案件社会危害小、罪责更轻。这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转变办案理念,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价值的充分发挥。与此同时,犯罪活动的影响通常以犯罪发生地为中心,向周边区域扩散并逐渐减弱,这种模式在犯罪地理学中被称为“距离衰减效应”,刑事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各地的治安状况和犯罪态势。另一方面,因个体境遇而异。对于偶犯、初犯,可以视情从轻处理,尤其对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充分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对于累犯、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效果是根本。一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更高要求。办案的核心是公正,对于重罪案件,应当依法惩治,当严则严。对于轻微犯罪案件中被作出不起诉处理的犯罪人,检察机关要充分落实好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可结合个案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训诫、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惩罚。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做实行刑反向衔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要认真研判高发频发罪名,避免就案办案,在案结事了的同时,通过类案分析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向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或向党委专题报告并提供决策参考。二要惩治与预防结合。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惩治犯罪环节,还体现在预防犯罪环节。为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在办案中应当树牢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理念,聚焦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前端治理,不断提高社会风险防控能力,切实防止潜在隐患变成现实风险、现实风险变成现实危害。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恶性犯罪,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个案经验提炼与类案规律总结机制,深挖案件背后的成因,研究防范治理对策。三要深化政法机关协同联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紧扣职能定位,一体推进、一体落实刑事检察各项工作,依法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检察侦查等基本职权,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同时,与其他政法机关也要不断增进共识、深化协作,注重协同开展重罪打击、轻罪治理等工作,推动完善执法司法标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相关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推进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法治化,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整全面准确落实。
(作者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