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张成龙、谷香香、第三人陈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089号,原告王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截至2025年3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3195元(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日起,按银行基本贷款利率3.55%的4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谢威力、谢国峰:本院受理原告姜永田与被告谢威力、谢国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536号,原告姜永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井道整改费用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石国胜: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永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218号,原告阜阳市永顺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141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147元为基数,按照每天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24年7月19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8日为18674.04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牛氏峰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申桂梅与被告北京牛氏峰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阜阳祥生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560号,原告申桂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共计5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杰:本院受理原告洪君诉你、阜阳市红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阜阳市红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9266号上诉状:1.请求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202民初192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利息部分的判决,不应承担其中超额计算的利息25386元,依法改判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不服金额2538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鲁涛:本院受理原告余俊龙诉你与冯雪标、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1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各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劳动报酬款165371元及利息(利息以163371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时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肖扬久:本院受理原告冯立品与被告肖扬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吴强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可馨、李婉玥与被告李伟、吴强梅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货款5423元,并自2024年2月21日开始以54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最高不超过3860.61元);二、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忠友诉被告合肥盈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3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家务、施伟飞:本院受理原告施道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0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施家务、施伟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施道圣借款本金96963.46元及利息(利息以96963.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施道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施道圣负担25元,施家务、施伟飞负担2275元;公告费400元,由施家务、施伟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朋飞:本院受理原告史泽友诉被告许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学峰:本院受理原告许俊兵诉被告周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学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许俊兵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许俊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0元,保全费1375元,合计3235元,由原告许俊兵负担35元,被告周学峰负担3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余:本院受理张伟与姚本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邰林忠:本院受理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邰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寄: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李庭玉水产品经营部与陈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森:本院受理刘敬椿与刘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际华与被告陈卫东、马玉梅、安徽国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767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将于2025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宿州监狱第三监区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皓通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王灿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第三人汪治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4日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德好:本院受理原告谭学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77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更正:2025年4月17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蒋惠琴诉被告张建新、郑孝成、孙永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公告中,现将原公告内容中:“本案定于2025年6月5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本案定于2025年6月12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被告安徽博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彭可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雁琳、刘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汉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春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仁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冬菊、谢小冰、陆迪和、刘道富、卞红玢、张凤华、魏俊、张晓静、钱金勇、张世转、杨爱华、袁德柱:本院受理原告胡应球、储群星诉被告潘留伟、杨凤凤、彭月琴、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及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0111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传荣、李光彪、吴善志: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25359号原告胡俊华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传荣、李光彪、吴善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厚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均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贺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可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伟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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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宗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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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玉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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