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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1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
进一步明确立案标准 细化调查取证重点内容
闫晶晶

  本报北京6月14日电(记者闫晶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近期印发《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下称《办案指引》),为依法规范推动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指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有效利用。《办案指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回应,并吸收借鉴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确立的相关规则。

  《办案指引》共21条,包括一般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附则四部分,主要对办案类型的选择、立案标准、调查取证的重点内容、中止审查和整改效果跟进、被监督行政机关的确定、诉讼请求的提出等作出规定。

  据介绍,《办案指引》针对文物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种案件类型,围绕“可诉性”基本要素,分专章予以细化规定。对实践中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如在行政违法行为条款中,列举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7种情形,对地方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定文物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办案指引》对“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进行了探索性规定。综合考量文物等级、损毁程度、修复难度以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影响等因素认定是否造成“严重损害”;综合考量案涉公益的重要性、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损害结果发生的紧迫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认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风险”。

  《办案指引》分别对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办案中调查取证的重点内容予以规定。文物损害调查主要从文物损害结果、保护修复、价值损失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并列出各个方面相应的重点调查内容。针对文物损毁程度和对文物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造成的影响等专门性问题,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咨询专家意见等方式,认定公益损害的现实性或危险性、损害类型以及范围、程度等。

  在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保护措施通常需要层报审批,且保护工程和资金审批等流程通常需要较长周期。《办案指引》结合办案实践对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中止审查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因资金审批、修缮工程等周期较长,或文物保护需要勘察分析、实验研究等客观原因,一定时间内不能全部整改到位,且行政机关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中止审查并持续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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