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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两汉循吏看宽猛相济理念的传统实践
· 以办案“宽猛得中”追求“上下无怨”社会秩序
· 集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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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1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集萃
张宁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

  立足刑法教义学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设立了出罪条款,将那些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范围之外,从目的和结果两个维度限缩了本罪的构成范围。出罪条款的目的限缩表现为将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确定为本罪的主观违法要素,从而将本罪规定为非法定的目的犯,这是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目的考察的实质推理。出罪条款的结果限制表现为,将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抵从而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作为本罪的结果,将那些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有货代开行为排除在本罪的构成范围之外。出罪条款的设立,对于司法实务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刘品新:

  推动在线诉讼举证规则的精细化创新

  数字时代在线诉讼勃兴,为先行国家推进证据规则的引领性建设提供了新的可能。在线诉讼的实践表明,传统证据普遍以电子化材料呈现,电子证据通常以复转化材料递交,二者共同促成了跨越物理与数字空间的“双轨性”融合应用。相应的规则建构亟须遵循在线诉讼举证转化件原理,即证据资格既取决于源证据本身,也取决于举证转化过程是否造成实质性影响。该原理在继承既有转化件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要求在线诉讼中首先依据线上叠加因素进行等同性判断,再回归线下形式审查源证据资格,从而确立以在线举证转化件的附加性规则为立规重心。基于此,我国应当调整关于电子化书证、物证“视同原件、原物”的现行规则,增补当事人、证人线上作证中的隔离、妨碍及境外作证规定,细化电子证据复转化应用的专门性规则,以实现在线诉讼举证规则的精细化创新。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魏琼:

  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多重鲜明特征

  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按照传世文献的记叙,早在黄帝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律生活。《诗经》《周易》《左传》《国语》《史记》《汉书》等典籍记载的中国上古时期的法律叙事。也可依托近100年丰硕的考古出土遗存和文献,从文化、法律文化和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入手,全方位探寻当时人们的政治与法律生活,从社会不平等的出现、早期复杂社会的兴起、统一国家的形成等方面勾画中华法律文化起源的萌发概貌,从城市、文字及原始宗教等层面还原中华法律文化起源的孕育场景,并考证构成中华法律文化起源的三大因子即国家事务、民事和刑事等规范的诞生和成长轨迹。中华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原创性、多元性、渐进性、连续性、经典性等鲜明特征。中华传世文献中关于国家与法律的起源之记载基本上是可靠的,中华民族有着巨大的创造力,中华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文化中的重要一极。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宋保振:

  通过合理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保障数字分配正义

  数字分配正义是基于数字正义理念,信息和数据被赋予特定价值后,社会资源、要素、机会等的均衡配置。数字分配正义包括狭义的数据要素收益合理分配,以及数字化社会生产、生活及治理中,不同公民主体对数字红利的公共占有与共享,是实现数字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理论保障。数字分配正义缺失的原因,外在表现为利益范式下的数字资本垄断,内在根源于结构范式下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力—权利”失衡。利益分配过程中“权力—权利”关系变化的发生逻辑为:首先,信息数据的有价性、虚拟性和集聚性改变了权力/权利衍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其次,相关法律和政策安排将调整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上升为制度设计;再次,技术参差赋权引发数据控制者与被控制者间权力/权利失衡及不同公民数字权利的实现差异。法律作为分配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应积极进行如下回应:第一,经由法律化路径,配置数据信息生产环节不同主体的数据权属;第二,通过再赋权机制,平衡数据控制者与被控制者的数据权力与权利关系;第三,结合权利体系,设置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国家与平台义务。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洋:

  探寻适合本土刑法的犯罪成立理论

  就犯罪构成理论而言,无论是四要件论还是阶层犯罪论,均是定罪思维的理论与教学模型而不是操作规程。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一方面要基于全面、客观的视角,辩证地看待不同体系的角色和功能,应当用本土概念支撑裁判说理。另一方面要以本国刑法规范为分析对象,主观归罪、违背罪刑法定等司法问题与采用何种犯罪论体系无关,而是由司法者的犯罪观决定。我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特殊的共同犯罪条款、犯罪成立的行政程序性要件等立法现状,决定了阶层犯罪论体系概念没有当然实践优势。

  (以上依据《法学家》《中外法学》《中国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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