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2025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把握从严与从宽的关系,宽和严都要依法,严和宽两手都要抓、都要硬、都要准,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意义,如何完整全面准确落实?《人民检察》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陈兴良
王守安
元明
特邀嘉宾:
◇陈兴良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
◇王守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元 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
主持人:
◇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 庄永廉
文稿统筹:
◇《人民检察》编辑 郑志恒
问题一: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哪些新的内涵?
陈兴良:我国刑事政策也是根据犯罪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的。随着我国社会逐渐稳定、治安好转,刑事政策也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调整,即从“严打”刑事政策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具有现实意义,表明我国社会治理手段的科学化。应当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简单取代,更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消极否定。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就包含了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宽缓的刑事政策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社会从总体上来说处于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暴力恶性案件有所减少,轻罪案件的数量和比例有所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适当地调整轻罪刑事政策,使得刑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刑事政策,以便区别对待。
王守安:“宽严相济”作为一个经久不衰的课题,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和社会治理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了新内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第一,服务大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大局大势中完整理解、全面把握、准确落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从续写“两大奇迹”,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最为有利的安全条件出发,合理确定严与宽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发挥好刑事检察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职能作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第二,遵循法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但“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坚持严格依法,体现法治要求。第三,审时度势。当前,政治社会大局总体稳定,社会治安形势稳中向好,但在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大背景下,各种风险隐患也随之增多。形势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强化法治思维、底线思维,通过准确把握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第四,促进治理。政策的灵活性在于区别对待,这是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依法予以从严或者从宽处理,从而达到控制犯罪、推进治理的目标。
元明:长期坚持好、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大局大势中完整理解、全面把握、准确落实。一是坚持从严惩治导向,更加突出“严”的震慑作用。新形势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的一手不放松。坚定不移地对严重危害人民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给予严的震慑。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更加突出“宽”的治理效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通过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等,依法审慎落实“宽”的政策,通过恢复性司法促进轻微犯罪人员认罪悔罪,最大限度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三是坚持“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加注重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检察办案必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出发,明确宽严相济的价值根基,理解和适用法律文本;必须“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运用法治思维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在全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精准区分“宽”与“严”的界限;必须“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在保持法律的客观和理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使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结论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司法期待。
问题二:如何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既不在于“宽”,也不在于“严”,而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正确地处理“宽”和“严”之间的辩证关系。应该指出,“宽”和“严”本身就是相互依存的,并且取决于一定的法律语境。因为无论是“宽”还是“严”,都是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背景下讨论的,因此不能脱离“严”而言“宽”,反之亦然。这里重点讨论“宽”和“严”的依存性,可以分为外部的依存性和内部的依存性。所谓外部的依存性,是指刑罚的“宽”与“严”具有相对性。内部的依存性是指“宽”和“严”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包含的。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虽然古代也有刑罚宽缓的时期,但由于社会动荡,刑罚历来严苛,重刑主义思想占据着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严刑苛法就成为常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转向的剧烈变动阶段已然完成,社会秩序趋向平稳。重刑的重要性有所削减,而轻刑的必要性则更为迫切。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厉性应当有所节制,宽缓性应当强化。例如,目前我国轻罪案件数量占比较大,这些轻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涉案人数较多。因此,对于轻罪应当采用较为宽缓的刑事政策,也就是更偏向于“宽”的一面。其中,在轻罪处理中,如何解决轻罪的附随后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任何犯罪都会带来附随后果,这些后果虽然不属于刑罚,但它对犯罪人及其亲属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包括因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由于刑法对重罪和轻罪的附随后果没有区别,因而对轻罪犯罪人来说会更加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消除不合理的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制度,如犯罪记录封存等。尤其是对波及犯罪人亲属的不利附随后果,更应当严格限制。由此可见,宽严相济不仅涉及刑罚轻重分配,而且还涉及犯罪附随后果的处理。
王守安:“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与“严”,从来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内在统一于维护稳定、促进治理的目标。司法实践中,不能片面化、简单化地理解宽与严的关系,必须坚持辩证统一,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一方面,应彻底破除两个误区。一是破除非宽即严的认识误区。实践中,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机械地理解为非此即彼,会导致“要么宽,要么严”的二元对立,在适用政策时就会出现一味从宽、该严不严或盲目从严、当宽不宽等机械司法的情况。二是破除“轻罪宽、重罪严”的逻辑误区。轻罪案件中有需要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重罪案件中也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能僵化地行使裁量权。另一方面,应精准把握两个作用。一是精准把握“严”的震慑作用。当前,对于严重暴力犯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必须旗帜鲜明地释放出从重从严惩治的强烈信号,遏制此类犯罪的势头。二是精准把握“宽”的教育作用。“宽”是手段,重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善治。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依法落实“宽”政策,促进犯罪人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立,增进社会和谐。
元明:完整、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应当做到宽严有度、以法为据。以刑事法律为依据对犯罪进行从宽或者从严处理,既要执行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遵循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是宽和严必须以严格依法办案为前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在具体办案中,检察机关应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的同时,也要审查是否存在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等从重情节;依法从严惩治重大犯罪案件的同时,对其中罪行较轻,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也要依法兑现从轻政策,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二是灵活准确地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宽与严的把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的各方面、全过程,要运用好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去看待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做到全面考量、区别对待、精准施策。要审时度势,既能主动适应客观变化,又能保持守正定力,在发展中创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实现宽与严的动态平衡。
问题三:如何完善宽和严的判断标准?
陈兴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规则。然而,要将这个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就需要明确宽和严的判断标准。这里的判断标准首先是指法律标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在个案处理中进一步将刑罚个别化,并且在刑罚个别化过程中区别对待,从而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具体犯罪的刑罚裁量,既要考量案内因素,还需要考量案外因素。所谓案内因素,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客观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可以量化的,能够为量刑提供具体标准。这里应当指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就质而言,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当加以区分。就量而言,同一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对此,刑法设置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情节进行裁量。所谓案外因素,主要是指社会效果,包括被害人的接受程度、人民群众的感受以及其他社会影响。就刑事司法而言,办案效果首先基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与此同时,刑事司法活动还要追求一般预防效果,而一般预防效果是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的生动体现。因此,要将社会影响纳入办案活动的考量因素。
王守安:完善宽和严的判断标准,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导向、战略上把握宽与严的标准。坚持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保持协调。二是从个案特点、法律规定上把握宽与严的标准。宽和严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证据事实关,为全面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事实证据基础。三是从人民立场、社会影响上把握宽与严的标准。检察机关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从严和从宽都要契合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符合常情常识常理,让公正司法与人民群众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四是从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上把握宽与严的标准。坚持实质化审查、全面性审查、穿透式审查、亲历性审查,找准决定“从宽”或者“从严”的实质法律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对于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的证据同等重视、全面审查。
元明: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体现刑罚目的性,还要体现刑罚的合理性以及刑罚的谦抑性。一是明确“宽严”的法律适用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实做到全面考量、区别对待、精准施策。一方面,以法律规范为基准,区分犯罪类型,体现差异化处理。根据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明确宽与严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明确法定从严情节的适用,完善从宽情节的裁量规则。通过司法解释或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从宽、从严具体情节适用,减少认识差异、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司法标准不统一。二是强化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及涉重点领域、重点群体等案件,是否从宽、从严处理或者从宽、从严的幅度应如何把握难以确定的,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办案,充分利用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作用,为案件公平公正、高质效办理提供程序保障。三是统筹法理情相统一。完整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宽和严的内涵,把握好宽和严的度,而这个度就是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的有机统一。
问题四:如何有效运用和依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陈兴良:在司法实务中,判断宽和严都不能脱离法律规定,应当将依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对于重罪的惩治应当受到刑法的限制;另一方面,对于轻罪的处理也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宽,如果认为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应当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通过特殊减轻,使案件获得合法与合理的处理结果。这里应当指出,依法适用刑法并不是机械办案,如果刑罚适用结果违反社会公众的认知,则应当予以纠正。例如,在办理涉枪类案件中,对“枪支”作过于扩张的理解,将没有杀伤力的仿真枪,甚至玩具枪都包含在内。又如,在办理野生动物类案件中,对原生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加区分。这些问题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王守安:近年来,司法办案中的一些争议案件,反映出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不注重法律、政策运用相结合;二是不注重法理情相统筹;三是不注重法律政策适用标准尺度相统一。
检察人员应坚持以“三个善于”为指导,着力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和水平,在完整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做实高质效办案。一是在刑事司法整体上做到宽严并重或兼顾。对于各类严重犯罪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最有力的犯罪制裁就是最有效的犯罪治理,要坚持“严”的总基调,保持高压态势,以有力有效的犯罪惩治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惩治极少数与教育挽救大多数结合,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行为,结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和当事人和解等制度体现“宽”的政策导向,更好促进教育矫治、矛盾化解、定分止争,以犯罪治理促进社会治理。二是在个案办理中做到轻重分层、均衡处理。在办理严重犯罪时,既要总体从严,也要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在办理轻微犯罪时,避免一味从宽,对有从重情节、主观恶性大的不能轻纵;在办理共同犯罪时,在准确查明每个犯罪人的实际作用地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前提下,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分层分类处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在行使裁量权时做到处理适当。法律赋予了检察人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指引下,充分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权的适用效能,强化刑罚必要性的审查判断,尊重人民群众朴素正义观和实际感受,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通过准确解读和适用司法政策,作出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人民群众内心法的检察决定。
元明:司法实践中不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倾向:一是部分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准,影响政策落实效果;二是社会公众不理解带来办案压力;三是配套衔接机制缺失,由此引发办案风险。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应有效运用和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切实转变执法司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在执法办案时要着眼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注重宽严并用,反对人为地割裂宽与严的关系,既不能只强调“严打”而忽视“从宽”,也不能一味从宽而放纵犯罪。二是坚持以“依法”为核心,构建“动态化裁量—治理化延伸”的思维体系,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要素,对案件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三是及时研判分析当前的犯罪形势,将检察履职融入国家治理大局。将检察工作与国家宏观政策、社会治理需求深度融合,结合社会影响面、群众安全感动态调整“宽严”尺度。
问题五:如何优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体系?
陈兴良: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并不仅仅是控方,而且还承担着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职能,对那些畸轻畸重的案件提起抗诉,让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就此而言,检察机关对于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个案中的实现具有现实可能性。并且,检察机关处在刑事诉讼的中枢位置,通过批捕和公诉职能可充分发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导功能。
王守安: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需要理念牵引,也离不开制度保障。结合湖北省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机制:一是深化实质化审查办案。湖北省检察院出台《案件办理提示清单》等配套措施,引导检察人员深化证据裁判理念,准确把握宽严尺度,履行好审前过滤把关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二是科学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文件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积极推进检察环节律师辩护全覆盖,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推动制度规范适用。三是注意矛盾化解,确保办案效果。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指引》等文件,把释法说理、矛盾化解贯穿案件办理始终。四是加强犯罪预防和治理。协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加强对常见多发犯罪的调查研究和综合治理,推动建立违法与犯罪梯次治理模式。
元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制度体系中肩负着重要职责。一是坚持严格依法。从宽和从严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坚持从严惩治严重犯罪不动摇,让社会感受到“严”的震慑力;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依法落实“宽”的政策取向,规范捕诉各环节,依法用好不起诉裁量权,发挥好“宽”的教育警示作用,做到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二是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全面科学把握逮捕条件,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确保该捕的捕、不该捕的不捕,坚决克服“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促赔”等错误倾向。健全完善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完善非羁押科技监管手段、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等机制,及时推广可复制可操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加强制度供给。推动逮捕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逮捕案件质量标准、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修订与落实完善精准监督工作机制。四是利用大数据辅助决策。利用司法案例库和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分析犯罪趋势、研判再犯风险。探索与法院共建“量刑规范化协作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类案判决趋势,利用大数据分析犯罪情节与刑法匹配度。建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效果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分析逮捕率、起诉率、缓刑率等数据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导向。
(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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