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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0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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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相朋:本院受理原告胡晨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72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相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晨阳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果郑相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郑相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黄梅县鸿腾建材城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余育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梅劳人仲案字〔2024〕17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劳人仲案字〔2024〕17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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