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观点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五大亮点”彰显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新发展
· 全面贯彻民法典平等原则更好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 四维发力高质效办理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6月0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四维发力高质效办理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
卢佳丽 陆清儿 杨欣怡

  预付式消费是现代商业重要模式,在便利消费者的同时,随之产生的“办卡容易退卡难”“商家卷款跑路”等乱象也衍生了涉众型刑事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办理存在刑民法律界限认定模糊、追赃挽损面临现实困境、跨区域协同机制运转不畅等问题,影响司法办案质效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职能定位,从精准适用法律、强化证据审查、深化追赃挽损、推动源头治理四个维度发力,以高质效履职破解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办理难题。

  精准适用法律,明晰案件定性标准。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预付式消费纠纷极易出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部分商家初期具备履约能力,后期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服务,此类情况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存在行为外观上的相似性。例如,某知名连锁儿童早教机构明知其处于经营亏损状态,在闭店前不久仍通过虚假宣传吸纳新会员充值,但其部分资金用于维持门店运营而非肆意挥霍,这种“半履约半欺诈”状态使得司法机关在判断其主观故意时存在较大难度。此外,消费者维权时往往先启动民事诉讼,待发现商家可能涉嫌犯罪时再转为刑事程序,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证据标准及证据收集程序性要求的差异,容易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或效力存疑。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对于商家因正常经营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履约的情形,若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应尊重市场规律,以民事或行政手段处理;而对于商家虚构经营项目、伪造服务资质,诱骗消费者充值后携款潜逃的,则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在罪名区分方面,应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在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需重点审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诈骗行为与合同签订、履行的关联性;对于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案件,应严格审查资金募集对象的不特定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要素。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办案指引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确保司法公正。

  强化证据审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普遍存在被害人人数众多、证据分散、电子数据易篡改等问题,给证据收集和审查带来较大挑战。预付式消费的交易流程高度依赖电子数据,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凭证、充值记录、服务约定多以电子合同、消费App记录等形式存在。部分不法商家刻意规避监管,使用未备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私人账户收取资金,导致资金流向碎片化,不法商家常通过删除消费记录、篡改电子合同条款等手段毁灭证据。

  对于案情复杂、被害人损失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涉众型案件,检察机关可适时介入案件侦查,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涉众型案件行刑衔接+刑事侦查”联动机制,及时固定涉案商家的经营账目、资金流水、宣传广告等关键证据。针对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检察机关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证据审查能力。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电子证据的提取、鉴定,确保数据来源可靠、程序合法;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消费记录、充值凭证等电子证据进行存证,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可通过多种渠道强化对消费者证据意识的培养。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预付充值时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要求商家提供详细的消费凭证,包括充值记录、消费明细、服务协议等,并妥善保存。另一方面,利用媒体、网络平台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证据保存意识,主动提供相关线索,助力构建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

  深化追赃挽损,守护群众财产权益。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追赃挽损面临现实困境。涉案资金去向复杂是追赃工作的最大障碍。犯罪分子常通过“借壳经营”“虚假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将充值款混入合法经营项目或洗白至境外账户。例如,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涉案集团通过“预存货款”“员工福利”“出售股权”等模式,承诺28%至36%的年化收益率,非法吸收巨额资金,据报道,这些资金中的一部分被用于项目投资、购买写字楼、游艇以及慈善支出等方面。此外,被害人登记与损失核算缺乏统一标准,部分消费者因未保留消费凭证、未及时报案等原因,导致其损失无法纳入损失统计范围。

  追赃挽损是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释法说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式,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加强与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依法冻结涉案资金、查封扣押相关资产,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在退赔环节,检察机关可积极参与制定科学合理的退赔方案。对被害人损失较大的涉众型案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涉案资产进行专业清算评估,按照受损比例确定退赔金额;对老年人、低收入人群等特定受害群体,在分配时可予以适当倾斜,体现司法温度。同时,探索运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手段,促推侵权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大限度挽回消费者损失。

  推动源头治理,构建协同治理格局。互联网平台的普及使预付式消费犯罪突破地域限制,形成“线上引流+线下收款”“总部操盘+分店吸金”的跨区域作案模式。跨区域作案给司法机关跨区域协同办案提出更高要求,然而,当前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跨区域协同机制运转仍不够顺畅,司法协作仍存在信息壁垒。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证据调取、涉案资产处置等环节缺乏高效联动,部分地区因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对跨区域协查请求回应不够积极,导致案件办理周期延长,被害人权益难以及时保障。

  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的根治,需要刑事司法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可依法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应有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企业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商务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完善预付费资金监管制度机制、加强行业准入审查、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此外,检察机关可与法院、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长效机制,形成治理合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从源头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破解涉预付式消费刑事案件办理难题,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应主动担当作为,通过精准履职、机制创新和协同治理,有效解决办案难题,为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