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体系:一是人格平等;二是民事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三是民事主体在法律保护上的平等。
□平等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平等;二是市场主体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
□当前,在加强对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方面有两项重点任务:一是深入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二是着力解决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趋利性执法问题。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集中反映了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平等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一道构建了民法典的基本价值体系。
平等原则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体系。一是人格平等。人格平等强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典第13条、第14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该规定明确了自然人拥有的权利能力都应具有同一本质,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终身享有且在范围上是平等的。二是民事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上,须平等协商,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三是民事主体在法律保护上的平等。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意味着无论主体在所有制、经济实力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作为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适用最广泛的法律,明确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及其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公平竞争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支持。民法典颁布实施五年来,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方面从纸面上的规则变成了行动中的法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从中受益。平等原则的设立源起于对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主要作用场域在于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平等。市场主体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市场经营活动主体以企业为主,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也无论是卖方或买方,地位一律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遵守相同的规则。市场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位不同而服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二是市场主体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平等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规则、市场交易、自主经营、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都受到平等对待。但从狭义上理解,平等保护就是对各个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仅要重视形式上的平等,也要关注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纠正实践中被不平等对待的情形。形式平等是各类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与起点平等,这既不等于主体在规范层面实际享有的权利平等,也不等于经法律运行后产生的社会或法律实效上的平等。而实质平等就是基于差异性来要求有差别的分配或是调整,其实现依赖于将视角投向对弱者或被不平等对待者的补偿。
当前,在加强对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方面有两项重点任务:
一是深入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该条中每一项政策措施方面的平等对待都与民营经济的充分发展密切相关。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上述规定系积极适配民法典平等原则的表现,有助于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实质平等的对待。
二是着力解决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趋利性执法问题。针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权益时常受到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侵害的问题,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中,强调要依法纠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和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前者在于严格把握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审慎办理刑民交叉、新业态新领域涉企刑事案件;后者重点在于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强化管辖权异议线索收集与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撤案监督,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民事检察与民法典联系最为紧密,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涉企民事生效裁判、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平等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促进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应通过妥善处理好每一起趋利性执法案件,依法履行各种职能强化对各类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平等保护,使企业家拥有足够的安全感,营造出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面贯彻民法典平等原则,是一项长久且重大的课题。检察机关应通过充分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办理一批贯彻民法典平等保护原则的案件,严格落实产权的平等保护,严厉打击有违平等对待的违法犯罪活动,让民法典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从而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