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王海军:
“检察公益诉讼”蕴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
“检察公益诉讼”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提出的新概念,具有历史基础和时代特征。从概念史角度看,自清末开始,检察机关与公益之间的关系初步建立,革命根据地人民检察范畴内出现了“检察公益诉讼”概念的部分内容。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检察公益诉讼”概念在中国特有的社会背景下孕育并经历暂时中断。改革开放后,“检察公益诉讼”概念在检察制度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生成,并最终定型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诉的形式运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检察公益诉讼”概念既是人民检察制度自主发展的结果,也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表现,蕴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编审王怡:
可适时引入立法社会效果论证
基于立法社会效果作出立法决策是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环境、制度环境、主体因素、技术因素等,都潜移默化地塑造着立法社会效果,使之呈现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并存、宏观效果与微观效果并存、远期效果与近期效果并存的复杂面相。标准化的立法评估带有理性决策的前见,往往难以超出立法目标的既定视野而给出更多有关立法社会效果的信息,有必要引入立法社会效果论证,在民主参与的过程中发现和检验立法社会效果,并基于论证性商谈凝聚最大共识。围绕立法社会效果所产生的各种争议或疑难,必须在立法审议中被充分考虑和权衡。基于立法社会效果作出的立法决策,并非机械化的法律文本增删,而是一种需要调用系统性思维的决策应变,既可以尝试在法律系统外部寻求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可以在法律系统内部统筹谋划立法方案。
(以上依据《法商研究》《中国法学》,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