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卡’在物流公司名下的247辆货车顺利完成过户,被拖欠的44万元运费也悉数追回,咱货运司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日前,司机杨师傅作为货运司机代表专程前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杨师傅的烦心事
4年前,杨师傅满心欢喜购置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雅安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将自有产权货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以缴纳押金及管理费的方式挂靠该公司运营,杨师傅则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接单谋生。
2024年1月,物流公司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雅安市交通运输局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导致杨师傅挂靠的货车无法正常运营。杨师傅多次找到物流公司,要求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退还押金,但物流公司却提出每辆车需缴纳1.8万元“转出费”才予以配合。与杨师傅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同批挂靠的12名司机。同时,物流公司不按挂靠约定及时向发货方主张应收运费,导致多名货运司机被拖欠运费数月。
“用半辈子积蓄买的车,本想靠它挣钱,现在公司‘暴雷’了,车拿不回来,押金和运费也没了着落……”杨师傅攥着褶皱的合同,眉头拧成了“川”字。
解除“挂靠”要回车
2024年4月,雨城区工会根据与区检察院共建的“检察+工会”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机制,向检察机关移送该案维权线索。雨城区检察院与区工会召开座谈会,为挂靠司机提供法律咨询,司机代表杨师傅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主张解除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将挂靠车辆所有权过户至自己名下。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杨师傅作为网约货运司机,与挂靠物流公司、网约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难度较大,属于诉讼能力较弱的特定群体,对其支持起诉,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依法应予受理。
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走访了物流公司、其他货运司机、交通运输部门,最终查明,某物流公司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已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致使挂靠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杨师傅等挂靠司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物流公司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物流公司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阻碍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货运司机的合法权益。
2024年4月8日,雨城区检察院作出支持杨师傅起诉的决定。同年5月,法院判决解除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判令物流公司协助杨师傅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退还押金。
为早日解决挂靠司机的烦心事,承办检察官结合生效判决充分释法说理,促成其余12名司机与物流公司达成和解,并很快完成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押金退还。此外,承办检察官针对部分货运司机反映被拖欠网络订单货运款的情况,与区工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货主所在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帮助网络货运司机追回被拖欠的货运费44万余元。
让“挂靠”双方都满意
案件虽然办结,检察履职的脚步却没停歇。雨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后发现,近年来,随着网络货运平台的兴起,大量司机选择将车辆挂靠物流公司以获取运营资质,却陷入了“无人管、维权难”的困境:物流公司常以“管理费”名义收取高额费用,却在车辆监管、运费结算等方面推卸责任;部分公司甚至利用合同条款设“坑”,在经营异常时恶意扣车、拖欠款项。司机大多因法律意识薄弱,沦为权益受损的“弱势方”。如部分物流公司对挂靠货运司机监管不力,其挂靠车辆长期违规超限运输,致使物流公司被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挂靠其名下的货车仍在运营,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部分物流公司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故意设置门槛阻碍挂靠司机将自有产权车辆过户转出,侵犯司机对车辆的所有权;货运司机以所挂靠的物流公司名义通过网络平台接单,运费结算对接物流公司,当发包方怠于付款时,物流公司不代司机催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针对上述问题,2024年7月,雨城区检察院向该区交通运输监管部门提出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货运行业挂靠经营行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雨城区交通运输监管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后,针对物流公司被吊销许可证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建立起查处违法行为、约谈公司负责人、及时通知挂靠司机、排查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的长效监管预防处理机制,并在30日内促成247辆存在同类情况的货运车辆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
记者了解到,就在不久前,雨城区检察院联合该区道路运输协会对网络货运类新业态就业者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货车司机自主申请货运许可证,降低挂靠引发的矛盾风险。“以前图省事挂靠,现在知道有风险,还是自己办证更踏实。”一名参与普法的司机感慨道。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