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高检提出“三个善于”,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真正做到把事实调查清、把问题核实准、把法律适用对,以“亲历性”保障案件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检要求,通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办理了一批以贾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下称“贾某案”)为代表的高质效监督案件,该案成功入选本批最高检发布的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着力“两个克服”:一是克服不愿走出案卷的惯性。传统民事检察案件办理强调“谦抑性”,习惯“坐堂办案”,检察人员通常会围绕案卷材料展开工作,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分析认定案件事实。这种方式受限于书面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难以全面、直观地感知案件实景、无法及时深入核实关键证据。二是克服不善于走进现场的惰性。书面审查的惯性直接导致部分检察人员缺乏走出办公室、走进案件现场的主动性,然而案件真相往往隐藏于现场细节中,不走进现场就难以发现关键线索和重要证据,容易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误判。贾某案中,涉诉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利益链条上的主体均应对贾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卷宗证据仅能反映上述链条中的部分内容,办案人员必须克服上述惯性和惰性,走出卷宗,走进现场,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
注重“三个导向”:一是调查核实要以高质效办案为导向。调查核实是对案件事实的再发掘、再核对,应当以“存疑”思维审视原审卷宗中呈现的事实,将证据材料与各方当事人陈述对照、与监督申请理由对照,重新厘清争议焦点、确定调查核实方向,对存疑问题全面调查,立体多维审视案件事实。在贾某案中,办案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亲赴施工现场勘验、走访证人、调取在银行存档的工程合同,全面查清违法转包、分包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为成功抗诉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二是调查核实要以关键事实为导向。案件事实很多,但涉及监督焦点的事实才是调查核实的重中之重,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区分重要事实、一般事实和背景事实,将重点放在对重要事实的深入调查上,确保证据充分可靠、各方面材料相互印证,有力支撑监督焦点。在贾某案中,办案人员将调查重点聚焦在违法转包、分包参与主体上,为下一步追加责任人奠定了基础。三是调查核实要以司法为民为导向。调查核实的过程也是与涉诉群众面对面交流的过程,办案人员深入一线调查了解案情,在倾听当事人诉求的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将法律尺度和司法温度有机融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贾某案中,办案人员在开展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几十次与参与转包、分包的各方当事人深入交谈,在了解案情的同时向其介绍贾某高龄困窘、因诉致贫的现实状况。案件获得法院改判后,责任主体均积极配合,使案款第一时间执行到位,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现实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