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民生周刊·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特别报道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案件 “典”亮人民幸福生活
· 把握四个关键点 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
· 贯彻落实民法典 依法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 从三方面审慎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
· 用好调查核实权 夯实检察监督基础
· 数字赋能提升民事执行监督精准度
· 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在姓名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把握四个关键点 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毛婵婵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虽然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已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该法典第1088条使这项制度真正落地。此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的湖北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就是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落实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鲜活案例,体现出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该条款的四个关键点。

  一是关于民法典第1088条的适用范围。该条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对比已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不难发现,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后所得“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在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法定财产制”背景下,婚姻法第40条几乎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体现出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作出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这一变化将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是关于“负担较多义务”的举证。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一方对自己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家务劳动系家庭内部事务,琐碎无报酬,难以像职场绩效一样进行量化举证,外人也难以深入了解详情,举证难度大。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的二审判决就是以刘某珍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而未支持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作为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一方往往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取证、举证能力较弱。在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康某卿自其子康某5岁时便外出务工、长期与刘某珍分居、刘某珍独立抚养康某并承担相关费用、康某卿未支付抚养费等事实,综合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认定刘某珍对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为刘某珍依据民法典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提供了事实依据。

  三是关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标准的确认。在婚姻法时期,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应考量的因素和标准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民法典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该规定填补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数额考量因素的缺失。

  四是关于民法典第1088条的适用价值。家务劳动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需要消耗个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助力家庭共同的经济活动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发展。民法典第1088条的适用有利于引导全社会重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彰显民法典保护弱势群体、弘扬社会正能量的立法精神。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