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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民法典带给他们暖“薪”记忆
山西侯马:检察监督破解“零证据”讨薪难题
吴杨泽 王鹏翔

  本报讯(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民生无小事,尤其是农民工兄弟的‘薪’事,更是牵动着大家的心。今天我想分享一个温暖的故事——检察机关用法律温度融化‘零证据’讨薪的坚冰。”5月20日,在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典’亮生活 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中,侯马市检察院检察官分享了一起检察监督助力农民工讨薪案例。

  2024年初,甄某等3人经熟人引荐,在宋某承包的工程中提供装载机驾驶劳务服务,双方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谁料工程完工后,宋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迟迟未支付工资,甄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由于法律意识薄弱,甄某等人既没有和宋某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没有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凭证,甚至连宋某的真实姓名、身份信息都不知道。

  “我们一直叫他老宋,现在他找不见人,电话也联系不上,其他啥证据都没有。”从工友那里得知检察机关可以帮助农民工讨薪后,今年3月,走投无路的甄某等3人来到侯马市检察院求助。

  该院检察官发现,甄某等人虽然没有书面证据,但有进入工地施工的工作证,手机里还保留着与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甄某自制的工资明细表格清晰罗列了3人的薪资标准、出勤天数与欠薪总额,宋某也回复情况属实。察觉到这些证据的价值,检察官当即指导甄某对聊天记录进行固定,进一步夯实证据链。

  面对宋某身份信息空白的难题,检察官通过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检索关联案件等方式,锁定了宋某经营的公司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经甄某等人申请,侯马市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检察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规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通过实际提供劳务、接受管理并约定报酬等事实行为,已依法成立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4月,该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此前刻意失联的宋某迫于诉讼压力终于现身。通过释法说理,检察官敏锐察觉到宋某具有和解意愿。该院遂联合法院开展调解,促成宋某承诺履行支付义务。

  4月16日,在检察官和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甄某等3人终于拿到了2.9万余元工资,他们也于当天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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