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单曦玺)从不知道怎么办到办理的案件近日入选全区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优秀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宋娜娜的“要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定期印发的《行刑反向衔接相关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
2月16日,刘某将一辆停放在路边未上锁的山地自行车盗走并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被移送大武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的损失已被追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于3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在此情形下,是否还有必要向行政部门制发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带着疑问,宋娜娜咨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
“在办理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具有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审查‘可处罚性’时,需结合刑事法规、行政法规整体考量。根据公安机关内部规范,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但可视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的解答解开了宋娜娜的疑惑。
于是,大武口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了解,今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在全区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常见罪名类型化研究调研工作,通过编发《问题解答》、发布优秀案例等方式加强办案指导,累计解答基层检察院咨询十余件次,发布优秀案例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