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
虚开发票罪规定应设置相应出罪口
我国逐步建立起惩治税收犯罪的罪名体系,并且根据新形势进行多次修改。在逃税罪被界定为“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两种类型的立法基础上,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并且完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从新司法解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沿袭了行为犯的实践积累,但立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从主观目的和实害结果两个维度,在后端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口;构成发票类犯罪或者逃税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改变了在早期典型案例中绝对无罪的情形。但是,面对非法出售和非法购买类发票犯罪扩张适用的新趋势和新问题,需要“二次出发”拿出限缩方案。随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电子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首先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后生成,然后再提供给受票方,非法出售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质上已经表现为“先开票,后买卖”的新形态,由此决定了以往通过要求出售或购买的“空白”发票来限缩适用的路径已经不复存在。当前对虚开发票罪没有设置出罪口,但从刑法体系性解释出发,虚开发票罪也应同样具有刑事政策的出罪口。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任重:
参照权利保护请求权论改造民事立案
民事诉权论在我国呈现出起步早、发展快、共识广的重要特征。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和“切实实施民法典”,民事诉权论存在失语现象。二元诉权论虽源于权利保护请求权论,但起诉权的界定陷入私法诉权说,胜诉权则因与实体请求权的混同而被虚置。实为私法诉权说的二元诉权论正是立案审查制的底层逻辑,且对实体权利主张存在“先定后审”。司法请求权论和本案请求权论等诉权人权化的理论发展实则是修正的抽象公法诉权论,其以基本权利及其救济的制度配套以及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为转型前提。考虑到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及“切实实施民法典”,鉴于两审终审和“有错必究”,二元诉权论可参照权利保护请求权论实现体制转型。二元诉权论的失语并非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乏力的例证,而是彰显其对民事司法改革和诉讼体制转型的根本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
推进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快速步入智能时代。智能时代具有数字化、智能化、全球化、法治化等鲜明特征,为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提出了强烈的发展需求和变革性挑战。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在主体的模糊与扩张、保护对象的界定、权利保护的方式方法等方面面临重大的变革性挑战。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应从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理论的体系化建构、创新方式变革引发的对保护条件的反思重塑、面向智能时代创新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调适、智能科技与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有机融合、围绕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开展对话和协调等重点方面展开,探索智能时代知识产权规则、制度、实践创新,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发展。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亟待证据化改造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已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实现常态化应用,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确保量刑公正的预期目标。然而,其深度介入量刑裁判存在正当性风险,亟待构建符合法治原则的规制体系。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辅助司法论与算法正当程序论两种不同方案,但均存在一定局限,即不当赋予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以裁判主体地位,忽视了辩方的程序参与权,以及缺乏证据裁判的制度空间。鉴于此,应当将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纳入司法审查对象范畴,对其进行证据化改造以满足诉讼化和可裁判化的基本要求。具体路径可依托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将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建议作为专门性报告,从证据规则、举证主体、证据形成阶段、质证认证,以及司法责任承担五个方面进行规制。
(以上依据《中国刑事法杂志》《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