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效能是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效力、效率以及取得的效果或效益等功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中专门强调“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为检察工作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三个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范式变革,与法律监督效能观具有内在统一性。传统的考核方式往往停留于浅表化、数量化,如设置各类通报值和业务数据排名等,难以全面反映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功效。相比之下,法律监督效能更加注重工作质量和实际成效,而非单纯追求数量指标。“三个管理”明确了业务规范指导、案件办理标准和质量评估体系,为科学、客观评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成效提供了战略性指引和新的评价标准,其核心目标在于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业务管理重在加强精准指导,注重效能传导。业务管理从宏观层面把握检察业务发展态势,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统领,立足“大管理”格局对办案规模与管理质效的双重研判。这就需要在检察机关层级化的上下级领导与监督关系下,建立双向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指令传导与信息反馈通道,上级检察机关在行使业务指导权时,应当建立标准化管理规程,同时完善基层问题反馈机制,确保制度刚性与实践弹性的动态平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最高检与省级院应当统筹制定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标准,定期开展跨层级案件质量评查,通过构建标准化作业流程防止基层执法偏差;上级检察机关则应建立限期反馈机制,强化重大案件的指导督办职能;基层院需建立标准化案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与完整性。在纵向维度上,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双向互馈,能够确保上级检察机关从表层数据考核转向深层业务分析,最终实现精准化业务指导。
案件管理重在密切协同监督,注重效能整合。案件管理旨在从中观层面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流程监控,保障案件的动态流转环节合法、及时,并及时发觉和解决办案领域的系统性难题。这就需要在横向维度上,明确案件管理、业务办理、质量督察等部门的权责边界,通过流程再造实现案件全周期管理的无缝衔接。内部各部门间的横向监督机制主要聚焦于质量管控领域,通过构建覆盖全系统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案件数据实时同步、流程节点智能监控、质量评估动态开展;通过强化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常态化案件质量互评机制;通过交叉评查、专项督察等方式消除管理盲区。总的来说,内部不同职能部门间的横向协同,既能细化职能、增强监管,又能提升案件处理效率、优化职能分工。
质量管理重在强化监督制约,注重效能叠加。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由程序质量与实体质量构成双轨制评价框架。程序质量维度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涉及诉讼权利保障、期限控制、文书规范等规定;实体质量维度则聚焦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实质正义要素,二者共同构成案件质量的“生命线”。笔者认为,案件质量管理系统作为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性工程,为克服传统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评查和案管部门专门评查模式可能存在的“同体监督”效能递减的问题,建立多元协同评查机制以弥补上述功能缺陷或许不失为一种强化之策。例如,参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建立由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库,通过“双随机”抽选方式参与重点案件评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