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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杆案”是如何炼成的?
· 穿透协议看本质
· 以“全案证据链”破解历史遗留难题
· 高质效办案重在精准监督
· “职业性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
· 从“个案正义”到“类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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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以“全案证据链”破解历史遗留难题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陈艳霞

  

  

  

   陈艳霞

  指导性案例:

  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34号)

  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往往涉及数十年历史沿革,证据材料庞杂且存在权属凭证冲突,这起指导性案例也不例外。该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最高检抗诉,涉及土地改革、“林业三定”、国土详查等多时期权属凭证,法律关系复杂,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还原真相。回顾办案的全过程,有三点体会。

  办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类型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只有打破“就案办案”的思维,通过构建纵向溯源、横向比对、立体印证的多维证据体系,方能穿透表象发现真相。比如,在办理该案中,我们纵向梳理事实脉络——先后整理了土改证、“林业三定”权证、国土详查图、集体土地证等12类40余份证据,并绘制出权属演变时间轴,发现了行政行为自相矛盾之处;我们横向比对登记瑕疵——通过调取同期13个村组的1982年山林权证,发现普遍存在无编号、未盖章、联次错乱等问题;我们立体印证管理事实——结合甲村1983年的看牛合同、2006年的养殖场租赁协议等经营管理证据,形成“权证+管理”的完整证据链,证实争议地的实际管理情况。

  要加强调查核实,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纠正行政乱象。调查核实是实现有力有效监督的基础。结合这起案件的特点,我们采取了“四查法”深入推进调查核实工作。一查权证核发合法性,二查证据采纳标准,三查履职连续性,四查程序公正性。“四查法”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和查明了该案中存在的权证核发程序违法,行政裁决证据不足,重形式确权、轻争议化解等问题,为后续向自然资源部门精准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开展林权登记专项整改、促进依法行政打牢了基础。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多元协同实现案结事了。此案争议持续了8年,矛盾尖锐。我们在依法监督的同时,创新运用“三协同”工作法,积极促成争议化解。一是协同专业力量。我们通过向省林业局咨询、组织省内其他区县权属纠纷处理专家研讨,破解林业权属纠纷专业知识不足难题;二是协同基层组织。我们联合县、乡人民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讨妥善处理案涉村庄之间矛盾的重要性,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凝聚共识;三是协同利益平衡。我们会同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协调会,为他们搭建沟通平台,按照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对案涉权属争议提出解决方案,并逐步被各方当事人接受。

  经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21年11月24日,最高检就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成功推动再审改判。我在办理此案时也深刻感受到行政检察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它是对权利的救济——当法院审判程序未能有效纠错时,检察监督成为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渠道;它是对权力的制约——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倒逼行政机关完善执法程序、提升履职效能;它是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有力保障——纠正法律适用偏差,维护确权规则运行的一致性,避免“同案不同判”;它还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从个案监督延伸至类案治理,推动林权历史登记不规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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