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的重要思想,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根植于中国独特的政治传统、文化传统、法律传统和伦理观念,历经后世不断发展演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体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精准把握其核心要义,重点从法理情三维度把握适用规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
从西周《吕刑》“刑罚世轻世重”到春秋《左传》“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的思想,及至孔子“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逐步形成了宽猛相济的思想,“盛世施仁政,乱世用重典”继承了这一思想并发展成为后世治国理政的基本共识。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八大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改革开放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宽严相济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系。
从语义看,宽和严分别是指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其关键在于“相济”。“相济”具有两重含义:一是结合,宽和严相辅相成,不能对立起来;二是救济,宽和严互相救济,可以互相转化。从哲理看,宽严相济体现了矛盾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强调打防并举,主张罪刑相适应。从法理看,宽严相济体现了公正和效率价值,符合中国人最朴素的公正观。
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内容:一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依法对严重犯罪重拳打击,对轻微犯罪宽缓处理,这是通过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要实现的基本功能。二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无论重罪还是轻罪,都可能同时存在宽和严的情节和因素,宽和严不能两极对立,既要看法条,也要看法理,防止机械司法。三是“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即宽严适用须兼顾时与势,考虑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的文化传统、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情况。总之,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从法、理、情三个维度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要从法、理、情三个维度把握适用规则。
“法”的维度及适用规则
这里的“法”,主要是指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有200多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50多件。因此,从“法”的维度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具箱”里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一是准确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具有当然的反社会性、反人性、反伦理性和内在恶性,因此应从严从重惩处。法定犯的违法性主要来源于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不具有当然的内在恶性,因此应当坚持刑罚的谦抑性,注重宽缓处理和教育感化。在区分两类犯罪基础上,还要综合考量三个方面:一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刑罚必要性三个基本特征;二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犯罪形态;三是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由于这些内容被规定在刑法总则中,所以在司法办案中容易被忽视。实践中,个别冤错案和违背常理常识的案件之所以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将刑法总则规定的上述内容和分则规定的具体罪状与具体个案相结合。不容置疑,总则上述内容的效力应当及于分则所有罪状和罪名,这是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关键之一。
二是准确把握犯罪主体的类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不同犯罪主体可以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罚。比如,对于惯犯、累犯、主犯,应当从重量刑,以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和震慑性;对于偶犯、初犯、从犯,应当宽缓处理,体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再如,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犯罪动机、目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并结合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从宽处理。
三是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组织策划、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主观恶性较深,应当依法从严。对于因恋爱、婚姻等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于过失犯罪,属于情有可原的,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综合考量宽严尺度。
四是准确把握危害后果和悔罪态度。危害后果是衡量犯罪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准,认罪悔罪态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为人内心原始的真善美和假丑恶。考量这两个因素,才能有利于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最佳平衡。对于后果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大的犯罪,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对于后果轻微、被害人和社会谅解的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再如,对于主观恶性深、毫无忏悔态度的,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对于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有真诚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主动挽回损失、退还赃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五是准确把握适用从严和从宽的有关法律程序。除了以上实体法方面的适用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诸多从严和从宽的程序制度,如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抗诉,死刑复核和认罪认罚从宽、减刑、假释等,主要目的是适应刑事司法轻重分离、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需要。总体原则是,重罪案件适用复杂的程序,依法实现精准从严,维护司法公正;轻罪案件争取简案快办,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实现教育矫治。
“理”的维度及适用规则
这里的“理”,既包括我国的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也包括社会常理和人民群众朴素的是非曲直、公平正义观。
一是有利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有利于从根本上做到“两个维护”,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严重犯罪,要站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一般犯罪行为,尤其是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行为,也要站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看到民生无小事,案案连民心,依法宽缓处理,做实以案普法,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是有利于服务高质量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有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要依法准确把握涉经济、金融等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和宽严尺度,严格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积极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等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较小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交给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保持刑罚的谦抑性,依法精准减少刑罚介入的频度和深度。
三是有利于彰显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司法不是脱离生活的照本宣科,而是要充分考量基本的良知和常理。
“情”的维度及适用规则
这里的“情”主要是指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正常社情民意、道德评价、公序良俗等具体内容,这是影响当事人口服心服、认罪服法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这杆“内心秤”的重要方面。
一是准确把握家庭伦常和公共普遍认知。孝敬父母、手足情深、家和万事兴等思想观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司法办案不但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而且要准确把握家庭伦常和公众普遍认知,向社会传递正能量,释放司法善意。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兼顾天理、法理以及情理的要求,确保裁决既符合法律精神,又顺应社会伦理与公众情感。
二是准确把握朴素的法治意识。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杀人偿命、“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善行不应受罚”等观念,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最朴素的认知,司法办案对此应当准确把握并有所呼应。
三是准确把握比例原则。在刑事司法中,比例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或实施刑事处罚时,在适用类别、力度、后果上,应当与行为人涉嫌犯罪的性质、轻重、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相适应,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这个原则最直观的标准,可以用“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来概括。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阶段性变化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现了一些阶段性变化,这也是“宽严审时”的一个重要表现,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原理。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恶性犯罪不纵容的态度进一步体现,尤其是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惨遭杀害案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后,这种变化更趋明显。其实,早在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在河北邯郸案被核准追诉之前,2024年3月最高检已核准追诉了甘肃一名13岁男孩残忍杀害8岁女孩案件。
二是进一步激活了正当防卫刑法条款。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私力救济的保障性条款,属于典型的犯罪阻却事由,但在实践中长期处于“沉睡”状态。在2018年8月“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的反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后,“两高”先后公布了多起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亮明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态度和司法温度。2024年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也进一步传播了正当防卫的正面效应。
三是司法机关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期待。这个“但书”是指“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强调“但书”条款的积极适用。近两年来,“但书”条款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机关也正在积极回应这一规定。
综上,适用规则是法条和法理的外在显化,但不是独立的数学公式。法理即常理,在人文理念、社会形势的变和不变中传承和发展。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既是古代社会朴素正义的价值取向,也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既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标准,也是公正司法的民心标准。坚持从法、理、情三个维度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割裂为三个方面分别适用,而是要坚持系统思维,将法理情作为有机结合的政策体系进行系统化理解和适用。
(作者为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