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从四方面完善我国驱逐出境刑立法
现行刑法对驱逐出境的规定过于简单,存在期限不明、适用范围不清、无法减刑、没有规定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等问题。在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长期被边缘化的驱逐出境刑加以完善:一是明确驱逐出境的刑期,设置“定期驱逐出境”和“终身驱逐出境”两种类型,并规范外国人在刑期内重新入境我国的法律后果。二是将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区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类型,“应当”适用驱逐出境的范围可从犯罪类型、主刑的严厉程度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三个方面来考虑,“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范围包括可以附加适用和可以独立适用两种情形。三是构建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减刑制度,使其可以与主刑同步减刑。四是将国际公约中的“不推回原则”等纳入我国刑法,明确不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及其例外。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建龙:
探索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创新路径
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当代刑法学研究者的重要使命。现有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存在主体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理论体系化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实际上已经明确指明了中国刑法学研究该往何处去的问题。“中国自主”即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下,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建构刑法学知识;“知识体系”则是对自主知识成熟化、体系化的更高层次整合与发展的要求。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在法治文明互鉴与优秀刑事法律文化赓续的双重维度中探索创新路径。一方面,应当立足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实际对域外刑法理论进行批判性审视与本土化重构;另一方面,激活中华法系积淀千年的刑事治理智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刑事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由此建构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科学性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
明确经济刑法的归责根据
以惩罚逻辑取代市场逻辑,会造成经济刑法的法益保护困境,这与刑法理论对经济刑法的归责根据的认识有关。自然犯与行政犯各有其特殊的归责根据,并不存在一种归责理论“包打天下”的可能。行政犯的归责根据是答责性的功能责任论,它强调以刑罚效果来决定罪责,将刑法的归责根据借助于刑罚目的而转化为功能性论述,在应罚性基础上需要考察需罚性,实现了刑罚目的的功能化,能够有效防止行政犯的过度扩张。法益恢复是功能责任论主张的再社会化意义上的特殊预防,具有拓展经济刑法的出罪事由、破解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区分难题、满足经济刑法之法益衡量的需求等制度价值。经济犯罪作为行政犯的种属,其认定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更应当以功能责任论确定其归责根据,把法益恢复的努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法益恢复是免责事由,不应当将其作为个罪的构成要件对待。
(以上依据《当代法学》《中国法学》《中外法学》,高梅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