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陶其红、郭健、郭金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袁由权与被执行人郭松、陶其红、郭健、郭金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执恢469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郭健名下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05号3幢106室〔不动产证书号:庐057191〕/郭斌名下位于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2幢704室(产权证号:包050768)/郭金玉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路326号精密厂住宅202室(产权证号:合东006337)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合肥市亳州路305号3幢106室〔不动产证书号:庐057191〕,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14276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47694.65元。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2幢704室(产权证号:包050768),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209802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794210.07元。合肥市铜陵路326号精密厂住宅202室(产权证号:合东006337),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2417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141879.64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小红:本院受理王胜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李建美:本委受理申请人安徽蓝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建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294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0日9时在本委20楼仲裁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麴永明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561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俊山:本院受理原告李西前诉被告安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301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邦兴: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庞丽水果经营部诉被告杨邦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776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玲: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宋艳振知心家纺店诉被告孙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001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永、张家港市李创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亓阿龙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2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骏:本院受理原告徐文俊与被告张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8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卫红: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7959号原告刘庆祥诉被告葛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文斌、费贝、孟令君、宋茹:本院受理原告丁福勇、黄会琼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81民初242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杜学凤、杜学英、杜学妹:本院受理原告杜红波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新居C区3栋504室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由原告杜红波继承所有;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合肥市瑶海区大兴新居C区3栋504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撩个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尹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冰:本院受理原告杨帆与被告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游玉红:本院受理原告史健瑞与被告游玉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6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禾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朋朋: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29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圣林:本院受理原告柯文英诉被告韩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润润:本院受理原告汪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482.03元(以借款未还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一倍计算,自2023年12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24日)以上二项暂合计10482.03元。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玲:本院受理原告孙墩寿诉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安徽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德云:本院受理原告张传忠与彭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银珍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1292.4元(以已交付房款21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按照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共计91292.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一唱百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牛建鹏与一唱百和(六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一唱百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牛建鹏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叶明星与被告张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春和景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0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朝伟:本院受理原告优居美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9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春艳、北京正合晨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京成诉被告史春艳、赵海龙、北京正合晨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金强:本院受理原告付祥与被告魏峰、田金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69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勇与被告安徽创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704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云龙、李静:本院受理原告李兵与被告葛云龙、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6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志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浦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45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柱成:本院受理原告郑云鹏与被告夏所仁、储柱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664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运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张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618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朔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光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卡利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朔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光荣、曹丽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80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长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益祥佰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长伦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57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后田与被告王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85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常青:本院受理包金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经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