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公益周刊·实务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加强公益司法保护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 “九龙”合力,共护一江清水向东流
· 养殖污染治理:从被动应急到主动防控
· 【公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0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5月8日(总第10885期)

  汪令胜、王世平、陈雪峰、林玲、刘万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汪令胜、王世平、陈雪峰、林玲、刘万杰等十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163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并审理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对汪令胜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7829.08元、利息20729.83元,其他费用5463.92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4022.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王世平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2943.2元、利息28237.61元,其他费用2475.27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3656.0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陈雪峰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5777.48元、利息28399.49元,其他费用4061.89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8238.8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林玲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807.79元、利息32012.98元,其他费用1941.75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0762.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对刘万杰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806.45元、利息29428.46元,其他费用1504.67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4739.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联系电话:0556-5866889)。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金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22年2月11日签订的《电脑租赁合同》,判令被告限期内归还租赁设备2台,如不能归还的,应赔偿设备价款1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电脑设备租金6308元(暂计至立案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建昌、石春党:本院受理原告胡文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贷款16600元及违约金1433元(违约金以16600元为基础,按银行贷款利率LPR四倍13.4%计算,从2024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24年8月20日,后至款清时止),合计18033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担保费5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以上合计21533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2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裕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早晨标牌制作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60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贷款27013.3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的利息5037.42元〔以27013.36元为基准,利息自2021年7月10日起暂计至2024年12月9日止,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庆猛: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6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庆猛归还原告李晓芬15000元借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熙:本院受理原告吴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2民初16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0日为4351.6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诚裕信商贸有限公司、梁杨杨、金星(身份证号码:34128119******061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恺欧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94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梁杨杨、金星对被告安徽诚裕信商贸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真老大食品有限公司、李翠、安徽鲜品汇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盛隆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102民初60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103830元,并以103830元为基数,按还款当月一年期LPR为准支付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第一项请求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三在第一项请求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徐林明:本院受理原告高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立即退还货款本金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未退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徐林明对被告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成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醉潮烟酒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烟酒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107.50元(自2021年9月29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计至2024年7月15日,款清息止),合计5610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士芳、钱玉长: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水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冰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冰清立即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买断款7887.84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338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5500.86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张冰清自2023年6月29日起,以7887.8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4016.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兴月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2民诉177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5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17元(以74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3年9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7月7日,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7773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希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60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唐希刚立即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买断款8149.12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286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4719.5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唐希刚自2023年9月26日起,以8149.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3860.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煌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60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朱煌飞立即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买断款2386.99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338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11001.71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朱煌飞自2023年11月25日起以2386.9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4016.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鑫(身份证号码:41020519******202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59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金鑫立即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买断款5687.5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338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7701.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金鑫自2023年8月25日起,以568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4016.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60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徐安立即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买断款6235.09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286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6633.61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徐安自2024年2月23日起,以6235.0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3860.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子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61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徐子晗立即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买断款4951.85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286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7916.8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徐子晗自2024年6月21日起,以4951.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3860.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59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吴靖立即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买断款4110.66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338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9278.0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吴靖自2023年10月27日起以4110.6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4016.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59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袁莉立即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买断款3487.16元(按照协议约定的买断价13388.7元减去已支付租金9901.5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袁莉自2023年10月25日起,以3487.1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违约金至款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总额不得超过4016.6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0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钰林木业有限公司、刘威:本院受理原告邹春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2民诉178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钰林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款项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刘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威尔盾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刘威:本院受理原告张琪琪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我剩下的8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误工费(含合理费用)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清: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2015年2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2815元、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27815元(暂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后续违约金计算至被告还清物业服务费止);2.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滁州恒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之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065.3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9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靖边县庆华运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陕西靖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编号:J8065000537701,账号:2710041501201000008753,声明作废。

  靖边县庆华运输有限公司

  闽侯县上街镇毕丹丹五金经营部遗失公章,编号:35011710042056,声明作废。

  闽侯县上街镇毕丹丹五金经营部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