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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5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织密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刑事法网
史兆琨

  本报北京5月6日电(记者史兆琨)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黑土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突出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决心和鲜明司法导向,切实织密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刑事法网。

  《解释》共14条,主要围绕办理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难点,如罪名适用、定罪量刑标准、事实认定等作出明确。

  《解释》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记者注意到,《解释》对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了保护黑土地的力度。

  《解释》还对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对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土地等农用地案件过程中,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定职能。积极探索通过综合履职等方式助力生态修复,破解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涉黑土地相关犯罪,进一步健全完善黑土地资源等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形成预防和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强化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持续加强对黑土地资源的司法保护。

  发布会还发布了三件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严惩盗挖、滥挖黑土违法犯罪行为等司法实践。

  (《解释》全文见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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