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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四方面健全新农合防诈安全机制
· 重大非法采矿案件的办案要点
· 被害人伤情是自伤还是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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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重大非法采矿案件的办案要点
胡留港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以20万元价格承接了旱雨码头疏浚工程,与4艘工程船船主签订疏浚施工协议。同年5月11日至7月20日,在明知不能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龚某召集上述4艘工程船及其本人名下的工程船,在长江干流枝江段柳条洲河套子水域内采取接替采挖方式作业。金某、余某按照龚某的指示,现场指挥5艘工程船,在超出《关于旱雨码头在柳条洲左汊下口实施疏浚的意见》和《水上水下活动证》规定的范围采挖砂石,并将砂石出售给江苏、湖北等地的45名买家,共计非法采砂119万吨,销售金额4300余万元。

  2022年9月,经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因余某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二审法院仅对其并处罚金部分改判为7万元,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

  2023年6月,该案被写入最高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白皮书(2018—2022)》,被评为湖北刑事检察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检察履职】

  依法介入引导侦查。该案以合法疏浚工程为掩护,超疏浚范围、疏浚方量非法采挖长江砂石,涉及人员广、涉案金额巨大,影响防洪、通航安全,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龚某等人订立“攻守同盟”,拒不承认非法采砂和对外销售的事实。面对这一情况,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通过深入案发现场实地走访、梳理分析讯问笔录、银行流水及施工方船主、船员证言等证据材料,确定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为本案焦点问题。经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分析讨论,明确案件定性,综合研判主观明知、地位作用等因素,确定龚某等3人为犯罪嫌疑人,并从涉案人员职责分工、销售款项流向、犯罪嫌疑人资产情况等多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14条。针对砂石销售没有账目、销赃款项与正常业务相混杂等情况,该院提出自下游买家倒查确定销赃数额的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收集了江苏、湖北等地45名买家购买砂石的证据材料,为确定犯罪金额奠定基础。

  认罪认罚追赃挽损。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反复向3名犯罪嫌疑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一方面结合在案证据向3名犯罪嫌疑人阐释非法采矿罪,分析量刑情节及法律后果,督促犯罪嫌疑人放弃侥幸心理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以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和亲友的沟通联系,通过亲友做思想工作增强犯罪嫌疑人的退赃意愿,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提升其对犯罪性质和法律后果的认识,消除犯罪嫌疑人的疑虑。通过进一步证据开示,龚某态度有所松动,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退赃1200万元,自愿认罪认罚。

  内部协作融合履职。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问题,办案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经宜昌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宜昌市葛洲坝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宜昌市葛洲坝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单位未全面履职违法,判令被告全面履行监管职责。2023年3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上诉,同年7月28日,宜昌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该案造成的长江生态损失问题,葛洲坝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移送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促使龚某等人承担长江生态损害赔偿金189万余元。该案的办理推动刑事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融合履职,切实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有力震慑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疑难复杂案件时,主动依法适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细查,完善证据链条。对于犯罪嫌疑人通过他人账户频繁交易,无法查清犯罪金额的情况,可通过倒查买家的方式,认定销售金额。必要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通过积极履职,有效破解取证难、追赃挽损难等问题,确保精准有力惩治违法犯罪。

  以认罪认罚推动追赃挽损工作取得实效。办案中通过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清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情况及公益受损等情况,夯实追赃挽损前期工作基础。强化赃款赃物专门性审查,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追查、核实去向不明的赃款赃物,引导公安机关列明涉案财产清单,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制定追赃线索台账、定期核对跟进,针对涉案财产的分赃变现及转移藏匿等重难点问题,注重查处上下游关联人、关联犯罪。同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助推作用。

  以全方位履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在办理涉江案件时,采取“刑事打击先导、公益诉讼主导、民事行政跟进”的一体化履职方式,探索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及时将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长江生态损害评估,以全方位履职助推长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协同治理。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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