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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三个区分”办好涉军商标公益诉讼案
· 完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机制
· 无碍的“爱”:照亮特殊群体前行之光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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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运用“三个区分”办好涉军商标公益诉讼案
王金勇 上官岚竹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该《意见》为检察机关拓展涉军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与实务中开展较多的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保护红色革命资源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相比,侵害军队形象声誉类公益诉讼案件属于新型领域,具有一定特殊性,存在案件线索相对匮乏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将清理涉军商标作为突破口,探索办理涉军商标公益诉讼案件,整顿涉军商标注册、使用乱象,维护军队形象声誉。

  所谓涉军商标,一般是指将涉及军队元素的标志、符号等作为商业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发布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所提及的第11118542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即为涉军注册商标,后被宣告无效。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别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冒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名义,肆意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在其生产经销的伪劣烟酒等商品外包装上印刷军事单位名称、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用标志物图案等,误导消费者及社会公众以为相关商品来源于军队,或者与军队物资物品存在某种关联,严重损害军队形象声誉和市场经营秩序。高质效办理涉军商标公益诉讼案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区分不同使用场景,分类处置涉军商标。第一,针对商标元素使用了涉军标志、符号,会损害军队形象声誉,具有不良影响的申请注册商标,若其尚在初步审定阶段(尚未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发现该线索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阻止涉军商标完成注册,更高效取得公益保护实效;若其为已注册商标,地方检察机关可遵循案件层级管辖规则层报最高检,由最高检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沟通,督促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协调完成无效决定生效后的跟踪处置。如果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程序依然无法解决涉军商标注册问题的,则可考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保障监督刚性。第二,针对未注册商标,无论是使用了涉军标志作为商标标识、未申请注册但以未注册商标形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还是曾以涉军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但因商标异议、商标宣告无效等程序商标申请注册失败后,以未注册商标形式在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的,根据商标法规定,地方商标主管部门均有权对其处理、处罚。如果有关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放任公益受损,地方检察机关可通过磋商或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其履职,对经依法督促仍解决不了的应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三,对于未将涉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但在商业活动中冒用军队等名义进行广告或者变相广告宣传(将“军用”“军品”等字样用于烟酒等产品的宣传推介),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检察机关可采用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步递进式办案模式,监督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对于将涉军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或者冒用军队名义进行广告营销,情节严重,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等罪的,检察机关应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探索在提起公诉时针对公益受损情况依法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若有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确实损害国防与军事利益,而现有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短板无法有效解决公益受损情况的,检察机关可审慎研究论证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发挥民事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

  二是区分不同案件类别,锚定公益监督重点。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现实中,涉军商标关系到军队形象,往往与英雄烈士、军人群体存在高度关联,这易导致涉军商标公益诉讼案件与英烈保护领域、军人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产生交叉、竞合。综合来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主要保护的是已故去的英雄烈士个体的姓名、肖像、名誉等权益,军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侧重于保护普遍性的军人权益,这与涉军商标公益诉讼保护宏观整体层面的军队形象声誉存在不同。办案时,检察机关需注意严格把握上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与边界,避免混为一谈。当然,如果侵害客体多元则可考虑一并办理。例如,涉案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商标,既侵犯英烈个体的姓名、肖像,又因涉及军队专用标志而损害军队形象,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视情并案处理,追究其双重责任。

  三是区分不同优势,深化军地检察协作。涉军商标公益诉讼案件存在涉军标志符号的界定、商标标识属性的确定、社会不良影响与公共利益的认定等诸多难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专业性与敏感性,办理起来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军地检察机关应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协同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可采取联合摸排案件线索、联合调查取证、联合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走深走实。双方要着眼于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在协作工作中主动作为、依法履职,发挥各自在军事领域与法治领域的长处,实现优势互补,充分磋商研究、相互协助完成对证据材料、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诉讼请求等事项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与最终确定,通过高质效办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强军效果的有机统一。军地检察机关要加大涉军商标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宣传介绍军用标志符号、商标法治知识以及涉军商标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治已病、防未病”,以个案办理促推相关行业整治。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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