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立法进入活跃期,适度犯罪化及刑罚调整是当前刑事立法的基调,增设法定犯成为常见的立法方向。法学理论上关于法定犯的保护法益与实质解释等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但对司法实践的指导还比较有限,司法人员在把握和认定法定犯过程中习惯于依赖行政法上的判断。为了准确把握法定犯的本质特征,合理框定法定犯的实际处罚范围,有必要在法定犯领域正确界定其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确保法益解释机能在法定犯的解释和适用中发挥实际效用。
法定犯的保护法益主要是集体法益。尽管有观点认为,法定犯没有保护法益,法定犯旨在惩罚那些单纯不服从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一旦承认发动刑罚制裁就应当提供正当性依据,那么,发现并阐明法定犯的保护法益是不能回避的课题。由于法定犯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本质上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而行政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保护。因此,立法上创设法定犯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保障行政的实效性进而保护公共利益,即集体法益。
集体法益具有独立于个人法益的重要价值。一般认为,集体法益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使用的非排他性”与“不可分配性”三个基本特征,是一种不对任何人封闭,并且不能分配或者限制给特定私人享有,但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公共利益。环境法益、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是刑法中典型的集体法益。相较于个人法益,制度、生态环境等集体法益具有刑法上的独立保护性,保护集体法益意味着,从对个人的保护转向了面向社会的整体保护。对集体法益的保护并非意味着削弱个人法益,反而进一步保障和拓展了人们行使权利、实现合法利益的空间,使人类生活和社会交往更加安全和便捷,更有利于促进个人人格在社会性层面的全面发展。
累积犯是侵害集体法益的基本犯罪类型之一。累积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可以纳入广义上的抽象危险犯范畴。累积犯的特殊性源于集体法益的特殊性,即在侵害集体法益的犯罪中,单个行为对于集体法益而言通常不具有或者仅具有极其轻微的危险性,只有累积到一定数量才能真正损害集体法益的功能。因此,刑法为了防止累积性损害结果的发生造成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有必要对单个的累积性行为予以禁止。累积犯处罚的正当性源于行为的累积性,即行为所具有的真实累积效应。
累积犯的法理尽管能够为侵害集体法益的法定犯提供相对较为契合、成熟的教义学方案,但不可否认的是,实际处罚的累积犯可能只具有极其轻微的危险性,累积犯也成为现代刑法在处罚范围上最具扩张性的犯罪类型。因此,有必要立足于累积犯的特殊不法构造,建构累积犯构成要件的实质性解释标准,以合理确定法定犯的实际处罚范围。
累积犯的实质解释标准并非行为的危险性,而是行为的累积性。具体而言,实害犯及传统危险犯通常要求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引起法益损害的危险性,而累积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际上却不会对集体法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反而是集体法益(如环境法益)对单个(污染)行为通常都具有“免疫性”。因此,累积犯的实质解释标准之建构应当从因果意义上的危险性判断转向累积关系维度的“累积性”判断,即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真实累积效应。具体而言,如果没有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则大量行为会被可预见地实施,从而引发损害集体法益的结果。正是基于这种真实累积效应的要求,累积犯的行为禁止必须具有普遍性。
根据法定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相对独立性原理,对法定犯中的行政违法要素也应该以上述“累积性”为标准展开实质性审查。尽管法定犯的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均指向集体法益保护,但刑法与行政法在保护方式、具体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并不必然能够证成其刑事违法性。例如,未经行政许可实施的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违法性,但不能以此直接肯定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行政许可只是为了让被许可行为有秩序、有规划地实施,本质上是通过一定的安全规则将行为风险控制在“容许性风险”的范围,进而实现集体法益对人类生活福祉供应的最大化。因此,未经许可实施的行为如果实际上遵循了安全规则,其行为实质上既未超出容许风险的范围,也不可能被其他人“模仿”并大量实施从而具有真实的累积效应,即便该行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也只能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如具有使用爆炸物进行生产活动资格的合法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合理原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一次性购买超过单日使用量的炸药并按照安全规则存放留用,该行为尽管具有行政违法性,但由于遵守安全规则存放、使用炸药,因此既不构成非法购买、储存爆炸物罪,也不构成危险作业罪。
总之,在犯罪类型转向以法定犯为主这一背景趋势之下,集体法益保护及累积犯理论不仅能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科学设置犯罪圈、合理框定法定犯处罚范围提供重要理论指引,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准确落实以及中国特色犯罪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并最终回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新时代课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南昌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积极刑法立法观背景下法定犯限缩处罚路径研究》[GJ2023D2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