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杨立新:
过失相抵应统一规定为法定赔偿规则
过失相抵包括违约过失相抵和侵权过失相抵,都是损害赔偿之债的赔偿规则。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违约过失相抵的性质是赔偿规则,第1173条规定侵权过失相抵的性质是减责抗辩事由。对损害赔偿之债统一的过失相抵规则分立成两种不同制度,不符合债法的原理和基本规则。为实现我国债法统一,应当将过失相抵统一规定为赔偿规则,重新界定过失相抵的概念、特征和职能,保障我国法律适用的统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从三个角度加强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
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根据权利保障的基本原理,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有必要从三个角度重新思考被告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和救济问题:一是加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解决被告人在当事人地位与证据之源之间的选择难题,确保其成为推动诉讼进程和影响诉讼结局的一方;二是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制度结构,健全被告人的主观性权利与相应的客观性国家义务,为被告人有效行使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改进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结果救济和过程救济的角度,针对国家专门机关限制或剥夺被告人权利的诉讼行为,确立合理、有效、及时的权利救济框架。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
行贿犯罪治理需要有效激励机制
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精神。如果把其误读为“受贿行贿一并罚”或“受贿行贿并重罚”,不仅会强化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攻守同盟”,使不敢腐的有效制约因素减少,反而造成贿赂犯罪滋生,还会造成刑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体系性矛盾,不利于发挥刑法的激励效应。发现概率与惩罚概率是社会控制的关键因素,有利于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刑法立法与司法应当选择犯罪预防效果的最大化模式。从立法上,行贿犯罪治理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既需要从正向激励上设置首犯免责条款,也需要从负向激励上构建严格实行行贿获利没收、行贿人黑名单等配套制度,增加行贿犯罪人的成本,降低行贿犯罪人的收益。
(以上依据《广东社会科学》《清华法学》《上海政法学院学报》,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