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思想发源于西周时期,作为我国古代社会主流的刑事法律思想,是结合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思想,约束专制严苛统治,体现以民为本理念的先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代表。传承慎刑思想,观察其发展演进过程,能够对法治建设现代化提供有益启示和强化本土特色,同时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确立高质效案件标准、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队伍司法素养等路径,更好落实“三个善于”办案要求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慎刑思想传承应用的价值
慎刑思想是检察机关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良好切入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当前,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应用,要保持民族独立性和满足社会现实需要,对“慎刑”这一贯穿中华法系发展全过程的主流刑事法律思想开展深入研究,无疑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系统掌握中华法系的本质,从中汲取精华为今所用,其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慎刑”是中华法系的核心法律理念,是儒家“以德以礼”的治国理念与法家“慎刑慎赏”司法理念的有机融合,深入研究慎刑思想无疑有助于掌握中华法系的内核机理。其次,慎刑思想还是刑制原则,在各朝代律典条文中得到广泛体现,对其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中华法系完善发展的原因和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思路。最后,慎刑思想是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与现代刑事司法谦抑性原则一脉相承。
传承慎刑思想有利于平衡实践中道德与法律认知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与道德认知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识产生了偏差。在传统中华法系中,法律和道德不是对立关系,得益于长时间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影响,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定和执行服务于社会综合治理的需要,服务于“礼”和“仁”的治国思路。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统一,这是解决现今司法实践中道德与法律认知矛盾的良方。就检察机关而言,以慎刑思想审视办案中的法律与道德关系,有助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和更好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要求。
传承慎刑思想有利于贯彻落实“三个善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三个善于”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支撑,更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和第一落脚点,其要义在于不可机械办案,应从内涵的法治精神去理解条文,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作出决定,慎刑思想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审慎用刑的思想,与“三个善于”的要求无疑高度契合,体现了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一脉相承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并符合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期盼与要求,也更适用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具有高度的适配性和积极的传承发展价值。
传承应用慎刑思想的路径建议
围绕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确立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慎刑思想与“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等人本主义观密切相连,与当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相契合,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追求的目的所在。检察机关应当借鉴慎刑思想的民本理念,从严格司法程序、追求实体公正切入,围绕人民最根本利益,从个体权利和人民整体诉求两个方面着眼确立高质效办案评价标准,真正在办案中落实“三个善于”。第一,高质效办案应当依法适用审查程序。如复核、会审制度等体现了慎刑思想。评价高质效办案,也应同样以程序的应用完整性为重要标准,做到公正客观。第二,高质效办案应当依法保障实体公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慎刑思想认为“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主张在定罪时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的差异,又提出“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理念,这些思想的落实可有效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定罪,使刑罚与犯罪事实与犯罪人的责任相契合。所以,司法办案是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应当作为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第三,高质效办案应当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及犯罪个体的特殊性。由“慎刑”演化的《唐律》恤刑机制,强调对特殊个体如儿童、妇女、残疾人的宽恤处置和值得宽恤的犯罪情况,体现了司法的人道主义。评价高质效办案,也应充分考虑个体差异与案件具体情况,因时制宜,区别对待,让司法公正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第四,高质效办案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慎刑思想是体现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相结合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其极早就提出了“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等。审慎办案、注重社会效果的要求,这是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评价借鉴。
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是传统慎刑思想在当代的具体体现。西魏名臣苏绰有过论述:“刑罚得中,则恶止而善劝;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民无所措手足,则怨叛之心生。是以先王重之,特加慎戒。”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应当特别注重兼顾刑法的打击犯罪与社会治理功能的平衡,根据“刑罚世轻世重”的思路,做到结合实际,张弛有度。首先,应当在严格依法的条件下,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一切宽与严的处理均以依法处理为根本原则,综合考量犯罪性质与犯罪情节,做到罚当其罪。对严重恶劣犯罪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依法从宽处理,以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其次,应当注重刑罚和治理手段相结合,“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应当科学认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除通过司法办案对罪犯进行依法惩治外,也应积极协同运用源头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等前置性治理方式,实现犯罪风险隐患的标本兼治。
强化培训与机制保障提升司法素养。《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絀羡齐非。”对司法人员审慎用权、公正司法的高标准要求一直是慎刑思想的重点,在当下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检察人员更应将公正作为司法实践的生命线。一方面,要不断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强化法律知识与业务技能训练,通过精准的法律应用与事实认定,避免法律理解偏差而导致权力不当使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人民与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加强遵守职业道德素养的教育,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办案中做到严格依法、不枉不纵、客观公正,把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体现在每一个司法办案环节之中。同时,强化制度约束,确保司法公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重大事项填报制度,排除外部权力干扰;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确保检察机关内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办案严格依法、流程规范,案件程序实体于法有据,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见,把“慎刑”理念融入现代司法实践,增强法律监督公信力和权威性。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