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版:观点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自觉融入涉外法治工作体系 全力服务保障海南高水平对外开放
· 完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认定与证明机制
· 探寻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新路向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探寻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新路向
汤博为 孙蕾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既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也赋予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方面更重的责任。近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工作安排等,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稳妥办理了一大批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为主题发布的公益诉讼案例,包括4批次31件典型案例和1批次5件指导性案例。在此,主要对31件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探寻未来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实践新路向。

  基于典型案例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分析。相关案例总体呈现如下特征:一是行政公益诉讼占比大。31件典型案例中,行政公益诉讼26件,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综合履职1件。二是涉及文物类别多样,但均为不可移动文物。典型案例涉及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类别。三是涉及各级文保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并以省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居多。21件典型案例涉及全国和省级文保单位。涉及市、县级文保单位的典型案例分别有1件、2件,其余案例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四是以督促强化文物保护、实施文物修缮为主,较少涉及文物保护其他环节。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视域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实践新路向。适应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持续做实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全面服务保障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实施,维护文物保护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聚焦“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情形,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首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文物保护国家责任和行政监管职责,更有利于依托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其次,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其保护须落实“事前保护”预防性理念,防范“严重损害风险”,而在预防损害方面,行政监管相比民事司法更高效,这决定了以磋商、检察建议、起诉实现对行政机关递进式监督的行政公益诉讼更加高效。因此,针对文物严重损害,重点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实施或帮助实施修缮,仍不足以保护公益的,以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针对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除推动消除文物建筑、地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之外,还应积极推动“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预防性保护制度实施。

  二是兼顾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及国有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建议在持续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积极回应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关注,围绕防范具有公益效应的可移动文物严重损害风险,推动规范博物馆、文物管理所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及文物出入境管理,规范文物销售单位和拍卖企业经营,体现文物类型的多样性。非国有文物常见产权纠纷导致保护修缮责任不明确,所有人或使用人缺乏修缮能力而政府帮助修缮制度不健全、履行帮助职责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导致其保护修缮成为文物保护难点。相关问题可能成为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并且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32条明确了给予修缮帮助的责任主体,使得支撑相关案件办理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

  三是兼顾各级文保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保护,因地制宜明确办案重点。全国和省级文保单位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推动相关保护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下一步,有必要继续围绕服务保障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五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目标,针对价值重大的全国、省级文保单位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然而,市、县级文保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可能随时间推移而提升,并经价值挖掘阐释而呈现。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加多个条文要求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有必要重视低等级和未定级文物保护,重点结合文物普查调查实施,通过充分论证,推动挖掘文物价值,进而推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评定为文保单位,市、县级文保单位提升保护等级,解决“应保未保”和保护不到位问题。由此,检察公益诉讼应兼顾各级文保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保护,根据当地文物数量、分布、等级划分和保护利用情况,适时调整办案重点。

  四是以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举措创新,推动文物保护工作创新。针对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适应新时期新的文物保护要求提出的加强数字化保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创新举措,持续优化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以公益诉讼为平台,推动检察院、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之间协作机制构建,汇聚各方专家力量、宣传教育资源,推动提升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和宣传教育水平。推动“益心为公”志愿者与文物保护志愿者融合发展,助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促进各方协同共治。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