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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诉,为他们卸下十年冤枉债
· 一纸承诺书揭开亿元虚假诉讼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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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1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人莫名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他们申请再审却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一筹莫展之际,检察机关利用虚假诉讼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的一条线索让案件迎来转机——
抗诉,为他们卸下十年冤枉债
刘立新 张文伟 杨理想

  

  

  

   姚雯/漫画

  “要不是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真不知道这笔冤枉债我们还要背多久!”今年3月20日,卸下十年冤枉债的侯某玉等3人向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十年前一笔被冒名办理的贷款,让侯某玉等3人吃尽了苦头。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终于真相大白。每当想起2024年11月12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的情景,3人无不感慨万分。

  莫名背负债务

  银行账户被冻结

  “实在想不明白,这本本分分的老实人,怎么就吃上官司了呢?”2018年8月30日,侯某玉、侯某春、侯某峰分别收到了新蔡县法院的传票,要求他们于2018年9月26日作为被告准时应诉参加庭审。侯某玉等3人一头雾水,实在是不知道自己为何会被人起诉至法院。

  左思右想也没能找到缘由,侯某玉等3人决定去法院一问究竟。经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查询后,3人看到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起诉状载明:侯某玉于2015年7月27日向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诉讼时已更名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6万元并签订合同,侯某春、侯某峰担任保证人。该笔贷款到期后,侯某玉未予偿还,因此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3人一并告上法庭。

  侯某玉称,自己在2015年7月并未向该银行贷过款,更没有要求侯某春、侯某峰提供担保。然而,贷款合同上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的就是他们的名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正在这时,侯某玉突然接到“契家”(指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结为一种拟亲属的关系,双方子女互称对方为“干爸”“干妈”,多见于农村地区)黄某福的电话。电话里,黄某福问清楚了侯某玉被起诉的具体情况以及要请律师打官司的计划。黄某福立即向侯某玉许诺,他可以借助自己在信用社担任客户经理的身份为其说情,让银行撤诉。

  得到“契家”的承诺后,侯某玉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他马上给侯某春、侯某峰打去电话,告诉二人事情已经摆平。侯某春、侯某峰没有多想,便不再理会被起诉一事,也放弃了出庭应诉的机会。

  2018年9月26日,新蔡县法院对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玉、侯某春、侯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充足,法院判决侯某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16万元及利息,侯某春、侯某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是说好了撤诉吗?”判决书送达的时候,侯某玉、侯某春、侯某峰都傻眼了。

  十日之期转瞬即逝,随着银行卡里的资金被冻结,侯某玉等3人顿时慌了神。

  再审申请被驳回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因黄某福曾经在法院开庭前给自己打电话,承诺帮自己摆平这件事,侯某玉便想到再找黄某福一问究竟。谁承想,黄某福突然联系不上,电话打不通,人也寻不到。

  侯某春见状后内心无比焦急。他是在职教师,每月工资都直接打到银行卡里,现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每个月卡里只剩一点基本生活费,生活一下子变得入不敷出。

  “既然上次判决错了,那能不能申请让法院再审一次?”于是,在侯某春的催促下,3人以“被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字迹系伪造”为理由,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9月9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证据中的笔迹系伪造,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纳。同时,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同放弃权利,因此对于申请人请求笔迹鉴定的申请也不予准许,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侯某玉等3人辗转县委、县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能解决。

  几年的奔波让3人心力交瘁,生活的困顿更是让3个家庭陷入窘迫。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了解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2024年6月3日,侯某玉等3人向新蔡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核实

  真相浮出水面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相关卷宗后,发现依靠现有的证据来证明合同中的签名是伪造,进而提请抗诉几乎不可能。

  为突破困局,新蔡县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专班利用虚假诉讼法律监督模型辅助办案。很快,模型筛查出的一条线索为办案工作带来了转机——该线索反映,新蔡县法院作出的一起民事判决涉及虚假诉讼,而在这起案件中起关键作用的信用社工作人员黄某福又是另外一起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案的被告人,且两起案件涉及同一事实。

  根据刑事案件裁定书所载明的内容,黄某福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新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而在黄某福的犯罪事实中,有一项就是其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村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以侯某玉等人的名义,以欺骗的手段办理贷款16万元,且逾期未偿还。而这16万元,正是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追讨的那笔贷款。

  承办检察官在仔细查阅了黄某福的刑事案件卷宗后,对侯某玉等3人的那笔冤枉债的来龙去脉了然于胸。

  事情要追溯到2009年2月9日。那天,侯某玉通过黄某福共向河南新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6万元,黄某福将其中10万元交由侯某玉使用,将剩余16万元留给自己支配。2015年7月26日,侯某玉将10万元贷款偿还完毕,便没再关注此事。

  剩余的16万元贷款到期后,黄某福没钱偿还,于是就使用2009年侯某玉贷款时的信息,私自制作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并伪造侯某玉等人的签名,以侯某玉为借款人、侯某春和侯某峰为保证人,向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16万元贷款,为自己偿还了之前的16万元债务。

  在新的16万元贷款到期后,黄某福又没钱偿还,于是利用自己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身份,将这笔贷款上报进行催收,准备在单位起诉不知情的侯某玉等3人后,以无可执行财产为由将这笔贷款作为坏账清理。

  在侯某玉等3人收到法院传票后,黄某福害怕事情败露,于是打电话诓骗侯某玉,让其放弃出庭,想着反正他们都是村民,就算还不上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应该没什么大不了的,先把自己的账平了才是当下最重要的。让黄某福没想到的是,3人中,侯某春是一名在编教师,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后,侯某春每月工资都被银行划走,侯某玉等3人很快就知晓了他们莫名背负贷款并被牵扯进这场官司中。

  随着案件事实脉络逐渐清晰,侯某玉等3人的这笔糊涂债也不再糊涂。2024年6月11日,新蔡县检察院以新蔡县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系伪造为由提请驻马店市检察院抗诉。2024年6月28日,驻马店市检察院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4年9月19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法院审理查明,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侯某玉等人偿还的16万元贷款,已被刑事判决认定系黄某福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村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使用虚假贷款资料,以侯某玉为借款人、侯某春和侯某峰为保证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且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黄某福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并被责令黄某福退赔。鉴于此,2024年11月12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对新蔡县法院的原审民事判决予以撤销,驳回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检察官说法

  冒名贷款害人害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案中,黄某福冒名贷款看似为自己提供了获取资金的“捷径”,但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金融法规与贷款政策,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被冒名者侯某玉等3人陷入背负巨额债务、信用受损的困境,自己也受到了法律追究。而作为被冒名者,侯某玉在自己贷款的同时帮助黄某福多贷出16万元的行为,为日后自己背上冤枉债埋下了隐患,也为黄某福后来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检察官在此提醒,贷款行为对工作、生活影响重大,办理贷款要坚守诚信底线,维护健康、有序、合法的金融环境。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重要证件及有效印章,不可随意将证件原件、复印件等交付他人。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按照规定和程序对贷款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材料严格把关,若发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贷款的,要及时提出异议,或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安全。

  (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 张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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