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落实全面、整体、组合、实绩评价的基本原则,构建融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衔接、转化等为一体的多维管理成效综合评价体系,能够有效推进“三个管理”落地见效,形成检察“大管理”格局,助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三个管理”成效综合评价体系,是对管理工作的成效评价体系,其基本功能是服务领导科学决策、促进条线业务指导、辅助办案分析研判。
“三个管理”的理想结果是高质效办案、高水平管理、高担当履职、高素质队伍。“三个管理”在实践中能否落地见效,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作保障、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来检验。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落实全面、整体、组合、实绩评价的基本原则,构建融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衔接、转化等为一体的多维管理成效综合评价体系,能够有效推进“三个管理”落地见效,形成检察“大管理”格局,助力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一、构建综合评价体系,必须树好正确导向
树好“质量优先,强化统筹”的导向。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落实“三个管理”要始终把办案质量放在优先位置,兼顾办案数量、效率和效果。一要在评价项目的设置上体现侧重,在坚持全要素选择的基础上抓住最核心、最能体现办案质量的重点项目、重要元素;二要在评价权重的分配上体现侧重,质量的权重原则上要高于数量、效率、效果的权重;三要在内在关联相互制衡的组合评价中体现侧重,当出现相关制衡要素影响对某项工作的综合评价时,其他要素原则上应当让位于质量要素。同时,要强化统筹,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有序合理地增加监督类办案的数量,尽可能地提高办案效率、优化办案效果,确保实现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相统一,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
树好“优化结构,促进均衡”的导向。一是在宏观层面,强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优化“四大检察”履职结构,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二是在中观层面,加强依职权监督、主动发现案源,优化案件结构、案源结构,促进担当履职。三是在微观层面,优化各项具体业务的结构,比如刑事二审抗与审监抗的结构、民事抗诉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结构等。通过依法充分履职,优化结构,促进区域间检察工作发展均衡,带动全国、全省范围内整体检察工作发展;促进各基层院业务发展均衡,夯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基;促进各项检察业务时序进度上发展均衡,确保监督理性平和、及时规范。
树好“管办并重,人案衔接”的导向。坚持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并重,全面压实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的宏观管理责任、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责任、案管部门的专门管理责任,努力做到案件办理到哪一步,案件管理就跟进到哪一步,实现既要办好案,更要管好案。同时,要做好管案与管人有效衔接,既强化对业务管理结果的应用,通过奖励激励、追责惩戒等有效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也要强化高素质检察人员招录引进、教育培训、练兵竞赛、办案组织建设等,加强人力资源配置和综合素能提升。
树好“四个评价,贯通推进”的导向。坚持整体、全面、组合、实绩评价,并将之贯穿于所有综合评价的始终。一是从整体上而非单个元素来简单评判工作优劣,比如不能出现一个无罪案件就否认整体起诉质量。二是从全面性上来设置评价项目、评价元素,比如对起诉质量的评价不能仅以诉判一致为元素,还应以起诉时指控是否精准有力以及判决后二审、再审是否改判为评价元素。三是对具有前后衔接、逻辑关联的评价项目、评价元素,要进行组合式、制衡性评价,比如对办案效率的评价,要将审结率的高低与人均办案数量的升降进行组合对比。四是所有的评价项目、元素和规则,都要注重工作实绩,引导大家真正把法律监督业务做深做实。在此基础上,贯通推进、融合落实“三个管理”,努力实现以质量管理促进案件管理和业务管理,以业务管理指导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以案件管理有效衔接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
二、构建综合评价体系,必须坚持多维视角
围绕高质效办案、高水平管理、高担当履职、高素质队伍目标,探索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视角总体评价办案质效,从管案与管人的有效衔接上评价大管理格局运行质效,从微观向宏观的高效转化上来评价检察履职质效,构建在全面实时观察的“数量”基础上,以“质量”“效率”“效果”“衔接”“转化”为主体架构的多维视角“三个管理”成效综合评价体系。
观察数量,努力实现“实时可见的业务态势”。单纯的数量本身并不一定具有评价意义,但各类数量的汇聚可供全面掌握情况、研判业务态势、预测发展趋势,特定情形下也可与质量、效率、效果等组合评价业务质效。一是全景数量分层展示。落实整体、全面评价原则,尽可能地全景式展示“四大检察”各类业务的数量,并根据各类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分层展示,逐步追踪细化,实现业务发展全流程的各类数量全呈现。比如,审查逮捕业务可分层展示受理审查逮捕、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数量;不批准逮捕情形分布数量;不捕案件复议复核数量;复议复核改变数量等。二是重点数量突出展示。落实组合、实绩评价原则,对与质量密切相关、具有制衡关系、可以组合评价、反映工作实绩的重点数量,要作为重点突出展示。比如,可评价起诉案件质量的诉判一致和撤回起诉、无罪数量,可评价抗诉质量的判决改变数量、撤回抗诉数量等。三是核心数量对比展示。检察办案总体上分为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两类,前者是检察机关被动受理,办理这类案件重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后者多由检察机关主动发现案源、启动监督程序,办理这类案件重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增加办案数量。对于依职权、主动发现案源的监督类案件数量,要作为核心数量,通过与依程序办案的数量对比、与自身发展变化对比、与质量和效率等的组合对比,展示整体法律监督水平和担当履职质效。
突出质量,努力实现“更优的办案质量”。坚持质量优先、强化统筹,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量的合理增长、效的持续增强。一是既评价整体质量,也评价个案质量。坚持整体评价、全面评价,从整体业务数据上、与地区执法司法总体质量水平的匹配上,评价检察办案、法律监督质量,实现宏观评价、综合评价;同时组织对重点个案开展评查,实现微观评价、精准评价。如对起诉质量综合评价时,就要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既看无罪判决数、无罪判决率等整体数据,也看个案评查结果。二是既关注重点要素,也关注整体要素。将案件的全流程各环节要素串联起来予以综合评判,既突出重点环节重要元素的评价意义,也强化整体环节全量要素的相互制衡。如评价监督立案质效,既要突出监督立案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率这一最能反映其监督质量的核心要素,也要将监督立案率等数量要素、监督立案移送起诉率等效率要素、当事人申诉处理情况等效果要素组合起来进行整体评判。三是既落实重点评查,也落实专项评查、随机评查、质量检查。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案管部门注重发挥牵头作用,既组织好自身开展重点案件逐案评查、随机评查,也有力组织业务部门开展专项评查、自我检查,在履行好专门管理责任的同时,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要突出主责主业,注重对实体和重要办案程序的检查评查。要对业务部门自我检查、下级院评查等情况加强抽查复查,检验相关检查评查工作的质效。
关注效率,努力实现“更高的办案效率”。构建审结率与办案数量、人均办案量相组合的评价规则,实现在人均办案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案件审结率逐步提高。一是依程序办理的案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结率,防范办案人员数量相对稳定情况下案件数量下降但审结率不升反降的无故拖延、程序迟滞。二是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增加数量、有效提高审结率,防范单纯为追求审结率而降低监督质量、减少监督数量的不敢为、不愿为的躺平状态、佛系心态。
注重效果,努力实现“更佳的办案效果”。一是结构优化度。除宏观的“四大检察”结构和中观的履职结构、案源结构外,重点是通过评价促进各类具体业务的结构优化。如对刑事抗诉结构,要通过建立对一审裁判结果审查的实质性、抗诉纠错的及时性等的评价规则,推动扭转二审抗明显少于审监抗的“倒挂”局面。二是专业贡献度。重点评价通过办案打造指导性、参考性、典型性案例的情况,在实体、程序等方面能够提供示范引领的优质案件情况,注重释法说理、内容全面、结构严谨、格式规范的法律文书制作情况,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研讨、助推完善法律法规和办案制度规范的情况等。三是办案均衡度。重点是评价依职权监督类案件、主动发现案源的监督类案件,在年度内的季度间、季度内的月份间,是否保持相对均衡的发展规模、符合监督的规律性。四是社会认可度。重点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立足办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情况,被上级单位和群众认可的情况等。
做好结合,努力实现“管案与管人更有效的衔接”。管案的结果要应用到人,以高质效的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促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管人的结果也要应用到管案,以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服务和保障高质效的检察办案和管案。一是通过管案来管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责任归属、调查、认定、追究工作。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将办案质效情况作为办案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交流任职、选树典型的重要依据。包括政工人事部门是否及时将指导性参考性典型性案例创作人员、优质案件办理人员、优秀法律文书制作人员等肯定表扬,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检务督察部门是否依法及时开展司法责任追责惩戒、约束提醒,发挥负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等。二是通过管人来管案。坚持因案而需、因人而异、人岗相适,强化人力资源的引进培育、优化配置、规划培养、合理使用,最大限度激发人员潜能,为检察业务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人才支撑。包括政工人事部门是否根据业务需要针对性招录引进复合型、紧缺型检察人员,调整优化人员结构、岗位分配,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断满足各类办案需要的情况;教育培训部门是否坚持满足个性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实战类、演练性、沉浸式培训,注重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专业素能、职业素养,不断夯实办案基础的情况;等等。
促进履职,努力实现“微观向宏观更高效的转化”。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破除部门和条线壁垒,强化上下一体、部门协作、内外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四大检察”业务衔接更加紧密。一是一体履职。综合评价在整合内部办案力量、优化部门办案分工、统筹调配办案人员、加强线索集中管理、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精准实施业务指导、跟进接续开展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综合履职。综合评价在集中履行知识产权、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集中办理专业类案件,综合运用“办案+监督”“办理+治理”“打击+救助”手段全方位履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组织开展跨内设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专项工作的情况。三是担当履职。综合评价适应本地区执法司法整体环境需要,坚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勇于担责的情况,主动承担各方面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中心大局的情况,各管理主体履行“三个管理”责任的情况,以及坚持正确政绩观、防范抵制数据造假注水等各类“反管理”的情况等。
三、构建综合评价体系,必须强化科学应用
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健全完善,边建边用、科学应用。一要准确把握功能定位。“三个管理”成效综合评价体系,是对管理工作的成效评价体系,其基本功能是服务领导科学决策、促进条线业务指导、辅助办案分析研判。评价的结果是检验“三个管理”是否履行到位、落地见效,而不是办案质效本身,也不是检察业务全部,不能用于对一级一院检察业务、办案质效的考核。二要因地制宜分层应用。每一级院有每一级院的管理责任,不同单位有各自的管理需求,评价体系只能从总体导向上提供指引、评价维度上提供参考,不能从评价项目上整齐划一、评价标准上硬性统一,需要各级各地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精准编排、灵活应用。三要逐步建立履职档案。评价体系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总体展现各地区、各条线的履职情况,并且随着个案质量评查的深入推进、时间轴的延长观察、精准评价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建立起地区履职档案、条线履职档案和检察官个人履职档案。
(作者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