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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0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拖欠运费引发扣货风波
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沈静芳 莎日娜

  

  

  

   姚雯/漫画

  一起看似普通的运费纠纷,却在半年后引发了一场扣货风波。面对这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检察院检察官严把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并依托检调对接机制,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2024年3月,河北省某货运信息部经营者张某接到朋友李某甲的电话,李某甲委托其联系运输队,将一批煤炭从准格尔旗运往山东。张某接受委托后,找到了包含赵某车队在内的5个车队负责此次运输。短短一个月内,5个车队往返运输90余车,累计运费70余万元。然而,随着煤炭价格持续走低,李某甲因为这笔生意赔了钱,迟迟拖欠赵某车队的18车运费。由于赵某与李某甲一直通过线上交易,双方并没有见过面,联系不上李某甲的赵某便找到了张某索要运费,未果。

  2024年9月,准格尔旗货主李某乙也通过张某找到赵某,约定将6车煤炭运往山东,运费由李某乙支付。然而,当赵某的车队装完货开始运输后,赵某就以“张某未结清3月份的运费”为由,擅自将煤炭扣留在河北某停车场内,并拒绝交货。眼看着价值11万余元的货物“失踪”,李某乙遂以赵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准格尔旗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赵某并未虚构身份或隐瞒联系方式,事发后也未逃匿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扣货行为系因与张某产生运费纠纷,不存在诈骗犯罪故意,遂作出不立案决定。2024年11月,李某乙向准格尔旗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承办检察官查阅案卷材料后,带领办案组赶赴河北,实地走访张某经营的货运信息部,与张某、赵某等人逐一核实证据。办案组经调查发现,赵某基于运输合同合法占有煤炭,其扣货行为系因经济纠纷,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李某乙作为托运人,是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交付货物,并非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

  “该案不构成诈骗罪,但赵某扣货不还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然而,若我们仅仅简单地作出维持不立案决定,不把背后的法理说清,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24年12月,准格尔旗检察院就该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在会上表示。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今年1月,准格尔旗检察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将煤炭购销合同、运输电子订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一一出示,并请听证员中的律师代表解读侵占罪与自诉程序的法律规定。3名听证员经讨论,一致支持检察机关作出维持不立案决定的意见,同时建议双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运费纠纷。

  承办检察官随即依托检调对接机制,于当天听证会结束后联合人民调解员组织二次调解。调解室内,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赵某扣货抵债违反法律规定,若拒不返还可能面临刑事风险;李某乙主张权利也要依法进行,法律在合理限度内才能支持你主张的赔偿数额……”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于煤炭被赵某扣留后露天储存,热量降低,赵某当场赔付李某乙包括货款、违约金、误工费在内的12万元损失,并承诺通过诉讼追讨未结清的运费,李某乙则放弃刑事自诉。

  不久后,赵某按法律程序开始追索未结清的运费,还与李某乙建立了长期运输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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