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义:本院受理原告秦兴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6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峰、郑军、朱彦昌、侯振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润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四位及被告杨西奎、张修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国伟:本院受理阜阳中之环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国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中之环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87800元;二、驳回原告阜阳中之环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5、公告费(以事实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被告张国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坤彪:本院受理刘维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维丽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穆洪立: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穆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5900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11427.59元,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祁游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祁游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12963.7元,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魏燕: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8100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17670.79元,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秀: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罚息13417.28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振群: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罚息5876.04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汉芳: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20455.77元及利息、罚息6896.86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金起:本院受理原告贾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9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金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贾宏伟人民币95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道俊: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开发区名曼电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7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峰:本院受理原告何晋军诉被告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74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刚、合肥净橙笑笑商贸有限公司、林彩凤:本院受理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合肥净橙笑笑商贸有限公司、林彩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317号,因被告李刚、合肥净橙笑笑商贸有限公司、林彩凤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汤德勤:本院受理原告汤德芳诉被告汤德勤、汤勇慧、孟宇婷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汤圣富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157号A楼207室(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051689号)房屋75%的产权归汤德芳所有;二、汤圣富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157号A楼207室(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051689号)房屋12.5%的产权归汤德勤所有;三、汤圣富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157号A楼207室(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051689号)房屋12.5%的产权归汤勇慧所有;四、驳回汤德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被告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洪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洪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自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衡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自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启硕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解令谦与被告合肥启硕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德涛(身份证号码:6124011991****5857):本院受理关于合肥市丰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汪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4172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并加倍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合计1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明付:本院受理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明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374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业兄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孙元璐:本院受理原告江浩诉你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12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江浩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144.28元(286.07元/天×4天);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21日16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联系电话:0564-3212031。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沈后权(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3219):本院受理原告丁琼与被告沈后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27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何传宏、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程耀霞:本院受理原告匡大志诉被告何传宏、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程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317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其利息13151元(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从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9日为13151元),三被告对以上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413151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华密:本院受理原告赵月胜与被告刘华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6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陈见、阜阳市万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损失336907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3369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营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孙营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飞:本院受理原告章亚平诉被告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成陪驾服务有限公司、李永成:本院受理原告徐义艮诉被告合肥永成陪驾服务有限公司、李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9日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应勇进:本院受理原告王菊英诉被告应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与被告吴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借款本金589846.8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4日为5197.62元,之后利息应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2508.10元;三、如被告吴文斌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有权以本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华盛大运城二期4幢404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冷占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与被告冷占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冷占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借款本金233023.7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8日为19892.43元,之后利息应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冷占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律师代理费1497.66元;三、若被告冷占桂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竹木园2幢1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周光圣诉被告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22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5月4日10时至2025年5月5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怀五路南侧〔土地证号:蚌国用(出让)字第07279号〕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5222号院内车间B(不动产证书号:025808)、车间C(不动产证书号:025809)、车间A(不动产证书号:025810)、车间(一)(不动产证书号:028671)(详见拍卖公告)整体拍卖,委托评估价:17951300元,起拍价:14850000元,保证金2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