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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4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优化调查核实权行使 保障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开展
牛全瑞

  “可诉性”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2024年11月印发的《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可知,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四要素包括: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做好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是准确认定四要素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当前,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面临规则供给不足、权力运行不畅等问题,建议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予以回应。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优化路径

  明确基本属性。明确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是统一立法的逻辑起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是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起公益诉讼是监督的手段,监督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公益诉讼全过程。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保障。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权源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为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而进行调查核实,具有法律监督属性。

  增强刚性和权威性。对于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运行不畅的问题,一些地方立法对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规则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明确、细化、探索,主要涉及调查核实措施、被调查对象的配合义务、配合义务的制度性保障及调查核实的经费保障等。例如,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在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方面有诸多亮点。但从检察公益诉讼持续良性发展的现实要求出发,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可以提供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增强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刚性和权威性。

  完善全方位的保障措施。一是完善一般情况下的调查措施。调查措施应当涵盖询问、调阅、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根据部分领域公益损害难以量化,甚至存在没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需明确专家意见、行政机关意见等特殊证据的证明力。尤其是生态环境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少、地区分布不均衡,评估耗时长、费用高,建议拓宽证据形式,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相关行政意见文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符合证据要件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设置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保全措施。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紧迫危险,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产生难以弥补的侵害时,为了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可以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另外,当证据被隐匿、面临灭失危险或者易于变化的,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证据。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违反配合义务行为的司法惩戒权。即借鉴法院的司法惩戒权,明确对于拒绝、推诿、阻挠调查取证的,以及对销毁、隐匿、伪造、变造证据等妨碍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决定采取间接强制措施,可以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设立协助调查令,对需要配合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前发出,告知其需要配合调查的义务、事项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具有贯穿始终的调查核实权,对在二审和再审阶段,调查发现的新的违法证据,仍可作为法院裁判、启动再审的依据。细化调查启动条件,二审、再审阶段可调取原卷宗之外的行政内部文件等证据,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

  加强能力建设保障调查核实权有效行使

  强化动态调查思维。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行使调查核实权侧重于调查,需要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检察公益诉讼也需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理念,围绕要件事实、可能的庭审焦点充分调查取证。调查需贯穿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采取整改措施,履职状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办案人员需跟进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客观评估公益修复情况,研判是否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同时,要深化公益诉讼办案实践经验总结,及时将成熟的办案经验固化为工作规范,为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客观、全面调查取证提供科学指引。

  用好公开听证。公开听证是提高办案质效的有效举措,也是传递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同时,公开听证对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有重要作用。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充分发挥听证优势,检察机关主导听证过程,对涉案证据逐一审查,通过质证、辩证有效确认证据,及时明确争议焦点、辩论重点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方向,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对涉及环境资源、食药安全、财税审计等专门性问题的,必要时邀请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

  注重科技赋能。随着公益诉讼案件复杂程度提升,检察人员利用技术手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能力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科技赋能调查取证,需以系统性思维推动技术手段与法律实务深度融合。一方面,依托大数据平台整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多源数据,通过智能算法挖掘案件线索和违法规律,构建“数据画像”辅助精准立案;另一方面,运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5G实时传输等技术,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现场进行动态记录与三维建模,实现违法事实的立体化、可视化呈现。同时,探索区块链存证、电子固证技术,确保电子证据全链条可追溯、防篡改。此外,应建立跨部门技术协作机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技术企业研发适配公益诉讼场景的智能取证装备,同步完善技术取证规范与证据审查标准,使科技手段既拓展取证的广度与精度,又符合司法程序要求,全面提升检察公益诉讼质效。

  [作者为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重点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J2024B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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