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良、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学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25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学才门窗款123044元及利息(利息以12304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学才财产保全费1220元;三、被告李保良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本判决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学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保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李月霞、王玉才、临沂市兰山区三骏板材厂:本院受理原告郑吉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26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三骏板材厂、李月霞、王玉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郑吉全货款195368元及利息(利息以1953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三骏板材厂、李月霞、王玉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吉全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三、驳回原告郑吉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三骏板材厂、李月霞、王玉才负担2104元,由原告郑吉全负担10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