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赵某将手游账号转让给王某后又通过不正当手段找回账号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手游账号具有财产属性。手游账号既是登录凭证,又是手游玩家等级、权限、装备等信息的主要载体,其本质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理论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存在数据说与财产说之争。数据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的电子数据,对其的侵犯与财产无关而是作用于“代码”。财产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表现形式特殊的财产或物。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性,可以与现实货币挂钩产生经济价值,并且占据网络服务器空间,具备“物”的属性。本案中,赵某两次成功转让手游账号,也表明其经济价值被此款手游玩家所认可。所以说,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合理的。
双方转让行为已终结。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情况,但本案中赵某的非法占有目的十分明显,构成刑事犯罪。就赵某与王某之间转让手游账户的行为而言,自赵某交付手游账号、王某支付现金时,转让行为即已履行完毕。赵某恶意申诉找回手游账号距双方转让行为隔了半年之久,王某对此手游账号的占有、控制已稳固,且手游账号等级、装备等关键数据也因王某的使用而更新,前面的转让行为显然不可能再作为赵某主张任何民事权利的基础。事实上,赵某是直接向手游运营商恶意申诉。赵某主观上没有取回手游账号的意图,而是产生了新的、独立的非法获取该手游账号,以排除王某使用权、控制权的犯意。
欺骗他人而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属于诈骗。在明确本案构成侵财犯罪的前提下,判断赵某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获取手游账号的方式。如果采用偷看密码的方式获得手游账号则构成盗窃罪,如使用欺骗方式获得手游账号则构成诈骗罪。本案中,赵某采取虚构事由恶意申诉,隐瞒自己已经不是手游账号真实持有人的真相,手游运营商被骗而将本属于王某的账号使用权、控制权转移给赵某,导致王某遭受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