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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3月2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倒卖假化肥坑人又害己!
刘立新 杨梦瑶 田倩倩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杨梦瑶 田倩倩)正值春耕时期,为进一步保障农资安全,守护“中原粮仓”,近日,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办理的姚某、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审理,司法机关邀请涉案县区的农资经营者、农民代表等100余人观摩庭审。

  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姚某等人在未取得云南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该公司某品牌磷酸二氢钾化肥包装袋,将硫酸镁和柠檬酸按比例进行混合后,灌装在购买的包装袋里通过网络向全国销售。孟州市一农户购买后发现化肥效果很差,怀疑是假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时,孟州市公安局当场查获了299袋某品牌假冒化肥,经鉴定,涉案产品为伪劣产品。“姚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金额达18万余元,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择一重罪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据检察官介绍,按照焦作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2024年9月13日,孟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两人移送至修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因此,现场查获的299袋假冒品牌化肥也应当一并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此,检察官认真梳理被告人网店实际销售数据,算出平均销售单价,追加认定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同时,检察官向两名犯罪嫌疑人深入阐述销售冒牌化肥的社会危害性,最终,两人主动认罪认罚,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今年2月24日,经修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姚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考虑到涉农用物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修武县检察院检察官以此次公开庭审为契机,在庭审结束后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页、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群众提升辨别真伪农资产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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