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压舱石”,经济创新发展的“主战场”。一直以来,我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中坚持“既要除虫,更要防虫”理念,助力企业建章立制,走健康发展道路。
近日,我回访了一年前主办的一起职务侵占案的被害企业,得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后没有再发生类似问题,目前发展前景良好。这让我对做实“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管理漏洞滋生“蛀虫”
十堰是全国著名的汽车生产基地,也是汽车销售的重要地区,拥有众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我所办案件的当事人黄某,是湖北某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十堰地区汽车销售管理工作。
2017年初,黄某和朋友聚餐时听朋友说起网上打牌赢钱的经历,心动不已。也喜欢打牌的黄某在朋友的怂恿下很快陷入网络赌博的泥潭,不仅没有迎来金玉满堂,反而债台高筑。输红了眼的黄某一心想“搏一把”,将黑手伸向了其分管的公司资金。接下来的3年里,黄某先后挪用9笔售车款、备用金、房屋租金等公司资金,均血本无归。2020年,总公司对各分公司账目进行审查,黄某擅自侵占公司钱款一事就此暴露。当时,黄某向总公司作出检讨,承诺会尽快归还侵占的钱款,获得总公司谅解。可黄某仅偿还了15万元便销声匿迹,2023年6月,被害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被抓获归案后,2024年2月,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蛀虫”不能手软。我细致审查卷宗材料发现,黄某辩称涉案款项中有部分资金为其向公司借款,不能算作侵占资金。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被害公司账目明细、财务审批流程进行核查,与黄某个人账户资金流水逐一比对,最终认定黄某于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共计68万余元。2024年3月,我院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把准症结发出风险提示
被害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涉款项擅自挪用占为己有,严重影响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信誉。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被害公司在货款结算、资金收付、日常费用报销方面存在制度漏洞,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该案开庭当天,我院邀请辖区部分企业负责人旁听庭审,将庭审作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通过现场听庭方式开展预防警示教育。2024年5月27日,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一纸判决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事件发生后,被害公司接连失去多个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生产经营面临巨大挑战,这是该公司财务管理漏洞滋生“蛀虫”,造成企业信誉受损的连锁反应。为此,我们前往该公司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座谈,针对企业财务审批入账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欠缺等问题向该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提示其加强监管、堵住漏洞,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与此同时,我们以该案为例,结合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发案特点,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开办主题普法讲座,向企业负责人和高管讲解企业在融资、生产经营、贸易往来、财务与薪资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实现健康发展。
防腐不仅是民企“家事”
6万元、13万元、20万元……这起案件中,黄某职务侵占的每一笔资金都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教训。2023年以来,我院办理涉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案件5件8人,涉民营企业挪用资金案件4件3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20余万元。我们在办案中看到,一些民营企业陷入困境,并非由外部环境所致,而是“后院起火”引发。
任何侵犯企业资金的行为,都可能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甚至危及企业存亡,“蛀虫”侵蚀已成为影响与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我们认为,民营企业防腐,不仅仅是民企的“家事”,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职责所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一直以来,我院以做好民营企业“啄木鸟”为目标,扎实投入民企“除虫防虫”工作。
一方面,我们依法惩治企业“蛀虫”,更好回应民营企业诉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让企业发展更有信心、更有底气、更有活力。另一方面,我们在办案中坚持“不损害企业形象声誉,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妨碍企业生产管理秩序,不伤及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原则,帮助被害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办案效果,助力营造“最好的营商环境”。
整理:本报记者 蒋长顺 通讯员 鲍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