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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决策视域下检委会司法责任承担的路径完善
· 用情用心全面细致做好高质效办案工作
· 在“三个管理”与刑事司法规律融合中实现更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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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3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群体决策视域下检委会司法责任承担的路径完善
张杰

  □检委会群体决策更利于发挥集体智慧。结合群体决策的特点,从决策科学的角度看,检委会能够最大化发挥群体决策的优势,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

  □无论是对检察长还是对具体办案检察官抑或参与决策的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表决,可以对参与决策人员以及具体司法办案活动形成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内部擅权和外部干扰。案件藉由群体决策以集体名义作出,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也能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2024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进一步指出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需要“进一步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司法责任制落实为目标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全面部署,检委会处理案件的司法责任承担成为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此,试以司法群体决策为理论视角,探寻健全完善检委会司法责任承担的实践途径。

  检委会决策具有群体决策的属性

  按照管理学的界定,决策是一个动态过程,反映的是个体运用思维、感觉、知觉、记忆等能力,根据具体情境作出判断和选择的过程。从表象上看,司法是裁判的过程,但裁判的过程最终表现为决策。就司法过程的决策来说,司法裁判本质上是司法机关较为系统地对与法律相关的特殊信息作出选择的决策过程。群体决策,即借助一定形式,通过群体讨论的方式办理案件,是司法办案的重要方式。

  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下,检委会以召开会议集体决定的形式办理案件,实质上是一种司法群体决策。其原因在于:(1)从参与决策的主体看,检委会参与决策的主体为检委会组成成员,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2)从决策成员背景看,检委会组成成员稳定,各成员具有相同的法律专业背景和能够相互理解的司法语境;(3)从决策组织原则看,检委会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下有目标、有程序地进行群体决策,其决策过程就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处理方案作出选择、判断和决定;(4)从决策形式看,检委会决策的基本形式就是召开会议,检委会决策的程序,就是案件汇报后,经检察长主持提问讨论并予以表决形成决议。

  检委会群体决策的理论基础

  检委会群体决策能够体现司法理性要求。相对个体决策,群体决策具有很多优点。例如,群体决策能够更加全面考量完整信息,决策信息更为丰富,可以兼顾多方面的利益,决策方案更为周全;可以克服决策个体知识、信息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决策方案往往更能为各方接受,更可能作出比较理性的选择;决策主体较多,更容易激发多人智慧,穷尽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等。司法是理性决策的过程,采取“委员会制”的群体决策,能够在众人的讨论中,从不同角度折衷、抵消个人情感,使司法决策趋于理性。实际上,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群体决策方式,能够集中群体智慧,互相讨论启迪,印证、纠偏司法者的观念,从而最终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比较符合事实真相的判断。相对于司法官个人的个体决策,司法群体决策具有特殊优势。因而,从决策理性的角度,检委会的群体决策机制能够抵消、排除个人情感干扰,体现司法理性要求。

  检委会群体决策更利于发挥集体智慧。结合群体决策的特点,从决策科学的角度看,检委会能够最大化发挥群体决策的优势,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为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委会民主集中制相结合的二元体制。其中,检委会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通过群体决策,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案件法律适用正确。作为检察机关群体决策组织,检委会通过扩大参与决策的主体范围,能够集中精英智慧,理性审慎地作出重大业务决策,保证重大案件办理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检委会群体决策有助抵御办案风险。从决策风险看,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群体决策组织,以群体负责的方式办理案件,能够更为有效抵御案件办理中的人情干扰、地方保护、权力干预等廉政风险。具体来说,检委会决策有利于在重大案件办理中,排除人情干扰和各类保护主义等案外因素的影响,以集体负责的形式,为重大案件决策设置抵御风险的屏障。无论是对检察长还是对具体办案检察官抑或参与决策的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表决,可以对参与决策人员以及具体司法办案活动形成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内部擅权和外部干扰。案件藉由群体决策以集体名义作出,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也能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检委会群体决策司法责任承担的路径

  当前,我国检委会群体决策在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问题,如责任承担范围不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责任追究方式不明等,这些问题一方面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司法公正性,为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需要结合群体决策特征完善检委会办案司法责任承担机制。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司法责任制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构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模式,强调的是检察官的个体决策权。但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在突出员额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基层检察院如何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宏观管理和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值得深入研究思考。

  明晰检委会决策司法责任承担的范围。因为检委会是重要办案组织,故完善落实检委会司法责任,既应当遵循司法工作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既要确立突出检察办案组织主体地位的改革取向,又要强化检委会作为重要办案组织的办案机能。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委会决策司法责任应当加强。检委会讨论案件,就是在办理案件。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一旦出现错案,应当严肃查清原因,启动司法责任追究程序,不能以群体决策为由,否定检委会决策司法责任的承担,甚至以群体决策为由,搞“群体决策”等于“群体担责”,“群体担责”等于“群体无责”,事实上形成司法责任的泛化模糊。同时,检委会议决案件,也可以探索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翔实可回溯的记录,全程真实记录检委会会议决策作出的过程。

  确定检委会议决案件司法责任承担的方式。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制下,检委会议决案件司法责任的承担,对于检委会委员而言,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司法责任。检委会委员承担司法责任,仅限于检委会决定被证明错误且检委会委员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形。换言之,即使检委会根据案件讨论过程中多数成员意见作出决定,并被证明决定错误时,也不应当对检委会委员一律追究司法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委员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来区分各自应当承担的司法责任。检委会委员应当对徇私徇情徇利等故意作出偏向性发言,或者不认真阅卷,明显忽视承办人汇报的重要事实、重要证据等重大过失导致作出错误意见,并引发错案的情况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以办案责任制承担司法责任。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需要确认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在一定限度内具有独立处理案件的权限。但是,此种独立负责具有相对性。对于检察官提交案件由检委会讨论,检察官承担责任的基本要求是,由独任检察官或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对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客观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因此,检察官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如果存在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遗漏案件重要事实、没有汇报案件证据或情节,导致检委会议决案件作出决定错误的,应当由检察官承担责任。

  【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司法责任承担与决策机制完善研究”(GJ2023D50)的结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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