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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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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3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浅谈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优化路径
刘宇

  

  

  

  作为一项制度性设计,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不仅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履职路径,突破了以再审检察建议、抗诉为主的监督理念限制,还有效弥合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瑕疵,使得最终结果更趋于实质公平正义,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当前,民事检察和解从立法规制、效力认定、救济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理论重塑和实践操作难题,亟须深入研究。本文就优化民事检察和解制度路径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框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解的客体应该且只能是能处分的权利和义务,若双方当事人处分的对象具有法益侵害性,当然不具有和解的法律基础。借鉴学界已有研究,从诉的分类来看,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对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应慎重适用。从案件办理类型来看,主要包括:1.民家事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等纠纷;2.民商事纠纷,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3.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不符合启动再审条件的,如逾期举证且不属于新证据的情形;4.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调减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纠纷等。以下情形一般不能适用:1.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4.确认身份关系的;5.其他应当依法开展监督的案件等。

  二是明确启动程序。民事检察和解应当定位为要素式启动,即正向上符合启动条件时应该优先启动,负向上启动时应当注重排查是否存在慎重适用的情形。一方面,坚持依申请和依职权适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虽然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并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且并非法定的改变原生效裁判的有效形式,但基于私权的处分自由,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承诺息诉息访,或基于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另一方面,在慎重适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案件类型中,应当设置初步证据审查规则,即如其中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举证证明存在侵害法益、虚假诉讼或非诉程序的,应该直接进入实体审查,待审查完毕后不存在如前情形的,方可开展和解工作。

  三是明确和解效力。虽然“两高”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事检察和解协议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单向衔接,但并未明确执行阶段的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可等同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尤其是难以解决不负担生效裁判义务一方同意让渡权利后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及权利救济的保障,因此,顺应实践发展需求,应当明确“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将和解协议送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对民事检察和解阶段不负担义务方和负担义务方让渡权利后被执行的一视同仁。对未进入执行阶段的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可待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将其等同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被执行人违约后可按民事执行和解协议违约后果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济。

  强化民事检察和解机制保障。一是树立科学的办案理念。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愈发凸显检察监督履职中的定分止争作用,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践行“不止于案件办结”的要求,始终按照“三个善于”的要求,牢固树立精准监督、谦逊审慎、客观中立的理念,善于把握检察实践发展要求,一体推进检察办案、息诉息访、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探索创新“民事检察和解+”模式。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内涵丰富、外延广阔,单一的和解制度运用难以适应错综复杂的检察实践,必须善于借助外力、提升内力、强化合力,才能实现系统性提升和综合性发展。外部方面,通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在人力补强、资金保障、制度支持方面进一步完善,同时强化与法院调解、审判、执行程序的相互衔接,畅通检察和解协议从启动到执行的全流程路径,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内部方面,合理运用检察听证增强协议的公平公正性,巧用公开宣告增强检察和解制度的权威性,善于运用司法救助制度以小成本化解“大矛盾”,通过内外联动,真正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立法实践。现阶段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检察履职手段,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进一步细化规则的指引下,选择何种立法路径至关重要。当前,各地锐意创新、主动作为,如四川省检察机关从省级层面出台民事检察和解专门工作办法,细化民事检察和解类型、启动方式等;云南省检察机关采取主动引导和解,内外联动方式,以公开促和解,主动跟踪和解效果;辽宁省检察机关注重精准分类和解,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效服务社会大局稳定,等等。各地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丰富地方实践的基础上,适时推动出台明确的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指引,细化工作举措,积极参与推进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呼吁吸收履行民事检察和解协议的实践成果,从立法层面保障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确定性、稳定性及效力。

  【作者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本文系2024年度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立项课题《民事检察和解制度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ZJC2024B1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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