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被发现了最多算收赃,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朱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近日,朱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朱某在浙江宁波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2023年8月,因“生意”往来认识了偷电缆线的李某、乔某等人。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合作”,由李某、乔某、王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偷电缆线,再销售至朱某处。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朱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李某、乔某等人深夜盗窃电缆线,得手后于凌晨销售至朱某处。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李某、乔某等人先后在宁波北仑、慈溪、舟山等地作案20余次,涉及10余家公司企业,涉案电缆线价值200余万元。
“对方自称电力公司人员,我是以市场价格收购的,你们应该把我放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朱某拒不认罪。正常的废品回收站会在凌晨收购电缆线?多次“合作”只是收赃?朱某奇怪的行为让检察官觉得这件事情不寻常。
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案卷、讯问同案犯发现了一个重要信息。据犯罪嫌疑人乔某供述:“我们每次盗窃电缆线的数量都很大,作案前都会提前联系朱某,让他做好接货准备,有几次朱某提供车辆帮我们运电缆线。”乔某的供述印证了检察官的判断,朱某的行为不仅仅是收赃,还可能涉嫌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检察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要求调取朱某、乔某等人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以及车辆行驶轨迹等资料,果然发现双方在案发前的下午、夜晚、凌晨均有频繁的联系记录,朱某的货车也多次出现在盗窃现场。
通过补充证据,检察官认定朱某与乔某等人是一个固定盗窃团伙。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于2024年10月30日以涉嫌盗窃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10日,在法庭审理之初,朱某只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拒不承认盗窃犯罪。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翔实的证据,着重阐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盗窃犯罪的关系,最终朱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