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利明:
未生效的合同并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
未生效合同属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但不具有实质拘束力。未生效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效力形态,与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未生效合同中的报批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便此类合同因为没获得批准而未生效,但并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由于报批义务条款对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报批义务,违反报批义务条款将承担违约责任。就整个未生效合同而言,要区分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前的责任与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的责任。未生效合同虽然与预约合同存在明显区别,但可以参考预约合同中的“交易成熟度理论”来确立损害赔偿数额。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
从行政许可实质审查限缩非法经营罪
作为典型的口袋罪,非法经营罪与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许可制度存在密切关联,这就使对该罪的限缩不能仅从刑法体系内部进行探讨,还需要行政法的外部支援。鉴于非法经营罪的本质是国家借由刑罚对经济和市场予以干预,将此罪保护的法益限定于以行政许可为代表的市场准入秩序相较市场基本秩序更为适宜,也更能确保刑法和行政法在国家干预经济问题上的立场一致和边界统一。相应地,作为非法经营罪入罪要件的行政许可首先要接受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实质与形式合法性的检视,其次还要根据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区分,对能够作为入罪要件的行政许可再进行类型区分。上述检视的前提是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合法与有效都应进行实质审查和独立判断,由此才能确保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判断不至于落入行政权之下。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刘晓红:
顺应国际形势调适我国仲裁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作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呈现此消彼长中的格局变化、技术迭代中的业态调整、文化多样中的制度融合特征。在此大变局背景下,中国仲裁制度也迎来改革契机,改革的推进应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尊重仲裁的发展规律,认识到其作为一种契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始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石,克服仲裁过度行政化;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下,解决仲裁工具化、行政化和地域化等问题;在参与全球治理中对标国际,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具体改革方略上,应围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健全仲裁制度,以包容性立法完善制度体系,以中立性监管保障制度运行,以友好型司法筑牢制度底线。
(以上依据《荆楚法学》《广东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