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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3月14日(总第10837期)

  安徽万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木梁与安徽万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合仲字第015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10时,在本委〔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仲裁庭9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陈昆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硅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仝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旭阳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仝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屠广前、李本勇、郑万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恒辰家具有限公司一分店诉被告屠广前、李本勇、郑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旭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晓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旭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加兴: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7326号原告刘乐强诉被告陈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一康、合肥市包河区施一康餐饮店: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7285号原告李瑞诉被告施一康、合肥市包河区施一康餐饮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宣翠、张鹏飞、张云云: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6536号原告王腊梅诉被告陆宣翠、张鹏飞、张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伟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东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付诉被告安徽伟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东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怡彤、王旭东、巩轩、钱友杏、杨瑞雪: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字、张婷婷、魏小娟、李景胜、周大伟、丁一纯、代皖、石燕梅、傅维清、邢俊、傅维春、唐秀荣、傅强、彭爱民、谢锐、何翔、字艺、丁丽君、郑贤美、周志元、周亮亮、李康生、布利娜、崔洁、汪扬、谈增东、元德香、斯有明、刘晓红、万许秀、许卫、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张露萍、徐伟、吴飞凡、高金枝、江风鸣、郭保林、周藏: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 2060、2063、2064、2065、20662067、2068、2070、2071、2075、2078、2079、2081、2082、2084、2086、2087、2089、2090、2092、209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1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金融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涂登军(身份证号码:3424251978****4955):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松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涂登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与涂登军签订编号0002160《钢板租赁合同》、0002114《钢板租赁合同》、0002164《钢板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17日已解除;涂登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钢板租金100545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545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涂登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运费14000元、律师费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10元,由原告负担13710元,涂登军负担15000元;公告费520元由涂登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霍绍仁、纪跃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案号(2025)皖0103民初2453、245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1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宏: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兵诉被告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起诉之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涛、李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芳诉被告俞涛、李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俞涛、被告李志红向原告吴桂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0元以及利息90777.7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家友:本院受理原告潘发翠诉被告吴家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5日10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洋:本院受理原告张世育与被告王俊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洪锋:本院受理原告邱新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81民初122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纪卫涛:本院受理石密诉你、董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0845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何宏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新华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宏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被告安徽万佛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12197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诉被告王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915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马鞍山汉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罗曼哈斯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汉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27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2089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杨翕舒:本院受理原告邱炜杰诉被告杨翕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051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赵德云: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吕义波:本院受理原告丁超与被告吕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号1503民初3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王芸汐诉被告陈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芸汐退还培训费3830元;二、驳回原告王芸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徐新涛诉被告王明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新涛支付运费33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新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王明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2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培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2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传中: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孙传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静、来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李静、来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2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84436.32元及利息、罚息,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洁洁、李龙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李洁洁、李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14881.51元及利息、罚息,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洪震:本院受理原告于敬宽诉被告赵洪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3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洪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于敬宽定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洪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铜陵有色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有色世纪新城二区住宅楼一标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并请你单位依据意见书的限期要求(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请于2025年5月20日15时准时来本会参加仲裁开庭审理并领取正式版鉴定意见书,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会联系电话:0562-2873017。

  铜陵仲裁委员会

  济宁荣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孙慧珍与被申请人济宁荣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利辛县鑫德鸿制衣厂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亳利劳人仲裁〔2024〕2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济宁荣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慧珍支付工资55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喻麓舟于2025年3月3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452424199610230014,本人已申领新证,原证(有效期2016.08.09—2026.08.09)已失效,特此声明。

  喻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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