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花萍代表
李燕锋代表
邓莹莹代表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三位全国人大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广大劳动者:职场性骚扰不是“小事”“私事”“丑事”,一味忍气吞声只会换来变本加厉,一定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勇敢打破职场“隐形天花板”!
“维权”还是“忍让”,对很多遭遇职场性骚扰的劳动者来说是个两难选择。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营销部员工王花萍表示:“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大多是女性,她们往往觉得遇到这种事情羞于启齿,或者迫于职场压力,在权衡利弊后选择息事宁人、隐忍不发。但必须明确的是,职场性骚扰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暧昧短信、黄色笑话、‘摸一下’等涉及性骚扰的行为不能习以为常、放任纵容,因为一些施害者前期的试探就是在为之后的得寸进尺作准备。”
“性骚扰的本质是施害者滥用权力或性别优势实施的违法行为,受害者无须为施害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必担心因维权被污名化。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投诉性骚扰而降低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实施其他打击报复行为。若遭遇歧视或报复,劳动者可保留证据,并提起劳动仲裁。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主动联系受害者,了解其心理状态和工作生活状况,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被害妇女走出心理阴影。”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李燕锋说。
遭遇职场性骚扰时,及时、合法、全面地留存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包含性暗示、性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邮件,现场对话的录音、监控录像等都是非常直接有力的证据,要注意留存。”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主任邓莹莹告诉记者:“如果遇到职场性骚扰,劳动者要详细记录每次被骚扰的时间、地点、情形,保留企业内部的投诉记录及公司处理结果的书面回复;也可以及时报警并获取受案回执,请警方协助调取监控录像或对现场进行勘验记录,从而更好地保全证据。”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周某强制猥亵案就是企业负责人利用女性求职者的弱势地位,以言语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犯罪。对此,邓莹莹代表表示:“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利用职场中的地位优势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鼓励妇女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性骚扰和性侵害时亮出法律武器,有力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未制定反性骚扰制度、未设置投诉渠道等问题,希望检察机关协同工会、人社部门,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因性骚扰遭到辞退或报复的受害者,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开展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帮其渡过难关。”李燕锋代表说。
(本报北京3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