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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3月3日(总第10826期)

  董旭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方林诉被告董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久金、杨秋婷:本院受理原告马薇薇诉被告齐久金、杨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普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善维与被告合肥普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晓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受理原告周采萍与被告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7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应晖: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81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7714.82元及逾期利息1010.67元;二、驳回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应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杰、卢庆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杰、卢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7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惊奇、程洋、储昭良、丁鹏、陈晓梅、杨凯、沈成、管鹏飞、余得利、刘自刚、王芳、苏丽、蔡梅娟、汪晓明、李松筠、李垚、李行: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李家锋、李红亮、李从阳、金敬峰、徐杨、贾惠勇、郭力、丁袁斌、杨德安、谢江虎、赵益斌、李川林、胡文鑫、韩冬冬、刘志坚、丁武、颜宏洋、宣庆松、许蒙迪: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齐久金、杨秋婷:本院受理原告马薇薇诉被告齐久金、杨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席超、陈文龙、叶松、张娟、李猛、李保旭、彭鹏、彭国敏,陆中云: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934、1938、1939、1940、1941、19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金融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荣荣、王本松、计成荣、韩开宏、肖云笛: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909、1910、1911、1912、19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金融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溯:本院受理原告刘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溯偿还原告本金90000元及利息6084元(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10月23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25日款清息止);2.本案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8日16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坤、金梦、钱华明、王传保、黄国宝、王仁松: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勇、吴昊、陈玲、吴婷婷、吴金林、商宗琼、叶开元、陈勇、陈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思彤、安徽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宏明、合肥创澜置业有限公司、崔洁、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7日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雪廷、张万里、董普洋、高永升、程红兵、卜训琴: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925、1926、1927、1930号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四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燕:本院受理原告许海霞与被告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咸东:本院受理原告蒋军学与被告刘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一见钟情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榛与被告合肥一见钟情婚姻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逸博膳食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少玲、李朝玉、陈秀芳、李瑞、李俊豪诉被告赵瑞、赵鑫、阜阳市逸博膳食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大水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大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8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学荣: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友贵: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开发区颍金汽车配件销售部与被告陈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友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阜阳开发区颍金汽车配件销售部支付货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开发区颍金汽车配件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陈友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邦锋、李邦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清与被告阜阳兰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程中昊、武祥兰、李邦锋、阜阳市禧霖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先豹、李邦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28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文一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文一地产有限公司、文一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70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70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94.32元,共计33196.02元(以31701.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4日暂计至2025年1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1701.72×3.1%×555/365天=1494.32元,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文一地产有限公司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广:本院受理原告时红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长丰梦鑫软体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越进家具厂诉被告长丰梦鑫软体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0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500元及迟延给付款利息89元,违约金0元,自2025年1月16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17500元为基数按当月LPR1.5倍标准计算至货款给付完毕时止;计算方式:17500×(3.1×1.5)%-365×40=89元。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沣航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勇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国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1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张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6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张波货款613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玉、第三人张明露:本院受理原告甘文艺诉被告张玉、第三人张明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1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代第三人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该笔欠款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姜东梅诉被告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0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酒水货款1895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方家林:本院受理原告吴琼与被告方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8416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用1250元,由被告方家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俞席斌(身份证号:3601241976****0015):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俞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3执390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1532〔权证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4994号〕土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15771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8283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509641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闽侯县上街镇新洲村原村民金能太遗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侯集建(97)字第142523号,现声明作废。

  金能太

  闽侯县上街镇新洲村原村民洪爱春遗失《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侯集建(97)字第14254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声明作废。

  洪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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