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昱璇)“幸好还有补救的机会,此后,我们严格依法处理涉税业务,六个月后撤出‘黑名单’,修复纳税信用,次月就中标了新的央企项目。”日前,浙江省衢州市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负责人孙某告诉记者,不久前他们因向某企业虚开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得益于税务部门推行的纳税信用修复,尤其是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机制,企业迎来“新生”。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根据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多项修改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施行。
据介绍,这次修改注重切实强化权利保障、严格约束执法行为和解决实际问题。比如,避免“小过重惩”,提高两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金额标准;加大打击税收违法力度,新增三类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保障失信主体确定合规,明确税务机关确定失信主体应当以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增加失信主体确定前的告知程序。
此外,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体现宽严相济原则,《管理办法》增加三类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情形及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
为充分保障失信主体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导各地稽查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即“两书同达”,向失信主体解读政策,明确案例示范,引导失信主体尽早实现信用修复。
“失信惩戒只是手段,引导纳税人尽快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让其不能违法也不想违法,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才是目的。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机制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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