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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2月21日(总第10816期)

  邵玉帅:本院受理原告李冬梅与被告邵玉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80.2元,交通费10元,误工费15468.67元,护理费534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1430元,共计24618.8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鉴定报告、变更诉请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6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凤生(身份证号码:350831961****0019)、衍跃(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3536)、沈祖(身份证号码:3303821992****5775)、吴全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45****2156)、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灿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风生、熊衍跃、沈祖龙、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晓田、吴全民、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时敏、第三人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另本案定于2025年4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星州置业有限公司(91340100MA8NWPC95N):本院受理原告李根、陈艳与被告合肥星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根、陈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8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李根、陈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景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梅与被告管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传苗:本院受理原告丁照龑诉被告童传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瑞瑾、任朦、杨海超、刘峰、王瑞昌、刘翠、陈俊峰、汪旻、姜峰、仇小芳、吴俊、余海燕、占进城、张昊一、张辉、张伟、鲁先进、钱晓鸣、刘俊男、卢俊扬、张志成、刘斌斌、刘静、周峰、曹春燕、朱开银、汪强、鲍夕全、陈海龙、汪瑜、王琦、王晴晴、王爽、林生根、吴建军、吴凡、吴超、吴枭、徐其智: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404、1405、1406、1407、1409、1412、1413、1414、1415、1416、1418、1420、1421、1423、1425、1427、1428、1430、1432、1433、1434、1437、1439、1440、1442、1443、1445、1447、1448、1450、1452、1453、1455、1456、1457、1458、1459、1460、146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阮瑞瑾、任朦、杨海超、刘峰、王瑞昌、刘翠、陈俊峰、汪旻、姜峰、仇小芳、吴俊、余海燕、占进城、张昊一、张辉、张伟、鲁先进、钱晓鸣、刘俊男、卢俊扬、张志成、刘斌斌、刘静、周峰、曹春燕、朱开银、汪强、鲍夕全、陈海龙、汪瑜、王琦、王晴晴、王爽、林生根、吴建军、吴凡、吴超、吴枭、徐其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9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金融借款案件审理要素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冠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束道稳与被告安徽冠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单芄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民初875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安徽冠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束道稳支付50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束道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小坎隆餐饮店、侯义奎:本院受理原告俞年华诉合肥市包河区小坎隆餐饮店、侯义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倪文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违约办理产权证书,支付违约金14317元,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一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58337.28元,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一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依据等,支付不当得利110477.97元,被告二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二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违反交房时间,返还多收物业费1340.22元;5.判令被告二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按2020年3月3日起收缴原告非人防车位管理费;6.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益阳方成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欣畅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益阳方成建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0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磊:本院受理中港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理想:本院受理原告胡旭与被告张理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理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胡旭货款19531元及利息(以19531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理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秀轮、张凤娟:本会受理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257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会依法组庭。定于2025年4月10日11时20分,在本会法务区20楼仲裁庭3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合肥千橙万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牛居寨与被申请人合肥千橙万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297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第20日9时在本委二十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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