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家鹏:本院受理原告张祥与被告缪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94.17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24年3月8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费用合计:302394.17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2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兵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99000元、利息304.76元(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按约定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1月28日,款清息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智:本院受理原告卫陆凯诉被告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慧烨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萧县慧安达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泡绵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铖矫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一奎: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区皖辰灯饰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铖矫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一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0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7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慧忠: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城北东方木材经销部、周安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9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黄一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黄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4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交纳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253.67元;二、驳回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丽丽(身份证号码:3401021986****0526):本院受理原告王馨蕾与被告陆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一个月房租、押金(租房押金和水电押金)共计2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金华、高健、陈硕丰、周沁: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24329号原告朱彬彬诉被告曹金华、高健、陈硕丰、周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超:本院受理原告邵成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0500元及利息暂计为12494.34元,共计132994.34元(利息以120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为止,暂计至2024年8月28日为12494.3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1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展维木工机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251.13元(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参照罚息上浮50%暂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虎:本院受理原告钟成斌诉被告费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云前: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364号原告敬元沭诉被告许云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康小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康小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7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民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赖民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7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健:本院受理原告杨惠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省高:本院受理原告宿州市尚古流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省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新燃:本院受理原告李佩媛诉被告胡新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云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瑞泓网络科技服务工作室、潘玉华诉被告张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学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祥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祥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1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善群、刘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善群、刘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1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晴川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仁如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晴川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27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孟飞、朱微:本院受理原告陈焱炜诉被告李孟飞、朱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传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泽群诉被告胡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锦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锦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礼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美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礼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道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泡绵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道广、六安怡梵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道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欠付货款308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8月11日起以3089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海江:本院受理原告贺龙与被告尚海江、周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贺龙70000元;二、驳回原告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治:本院受理原告申治明与被告王治、孙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申治明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3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申治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益民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储小虎: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283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影:本院受理原告莫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93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垒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共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苏州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13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钟国明:本院受理原告侯晓丽诉被告钟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8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克礼、周勇、黄基年: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子飞与被告朱克礼、周勇、黄基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胜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芳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金金:本院受理原告刘培莲诉被告朱金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斌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符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斌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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