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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制度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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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药品管理案件的审查办理要点
· 自行补充侦查获取非法采矿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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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1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自行补充侦查获取非法采矿关键证据
董可飞 蒋长顺 贺兴

  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和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有益补充。如何做好检察环节自行补充侦查,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

  2023年7月,朱某涉嫌非法采矿案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起初并不顺利,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发现该案证据尚有诸多疑点:一是朱某挖山的真实目的是修建冻库还是牟利尚未明确,二是其挖山产生的石料方量存疑,三是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尚未确定。经要求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件研判会上,听取承办检察官汇报后,我决定亲自办理该案,并成立办案小组,围绕上述疑问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首先,我们从相关部门调取卫星遥感数据,对不同时期遥感图像进行比对,证实了朱某在被行政机关责令停工后,在冻库旁边林地采挖石料的犯罪事实。同时,我们找到现场挖机师傅、货运司机调查核实,他们均证实朱某为达到私自销售优质石料的目的,组织他们在冻库旁边的林地深挖优质石料并进行变卖,然后用之前开挖冻库获取的劣质石料进行回填掩盖。据此,排除了朱某辩称变卖的石料系修建冻库而挖,其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

  随后,我们又调取了运输登记流水账目,通过石料收购方获得了采购石料合同、付款凭证等其他证据,查实朱某新采挖石料1.1万余立方米。

  我们委托价格认定中心,对石料价格进行鉴定,查实朱某销售新挖石料价值32万元。

  经自行补充侦查,我们获取了关键证据,形成了完善的证据链。2024年6月12日,我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朱某当庭服判。

  为推动源头治理,我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会商,协同做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推进对受损植被的恢复工作;向区矿山管理指挥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强化矿山资源监管;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协作,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惩治力度。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更加重视证据收集、认定和实质判断。我们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手段,实现了从坐堂审查向调查复核的亲历性办案模式的转变,实现打击犯罪、维护权益、社会治理协同高效发展。

  (口述人系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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